【本网讯】由本所刘博韬律师代理的江苏南京赵先生诉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强制拆除一案,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16年04月13日作出(2015)宁行初字第9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拆除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鲜鱼巷21号303室的房屋的行为违法,当事人的权益得以维护。
【本网讯】由本所刘博韬律师代理的江苏南京赵先生诉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强制拆除一案,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16年04月13日作出(2015)宁行初字第9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拆除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鲜鱼巷21号303室的房屋的行为违法,当事人的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