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刘博韬律师、宋晓峰律师代理的江苏省六合区袁先生等4人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长芦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村务公开查处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六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6年04月13日作出(2016)苏01行终1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六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确认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长芦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长芦街道办事处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袁先生4人提出的要求查处村务公开相关事宜的法定职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