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刘博韬、宋晓峰律师代理的山西省平先生诉壶关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16年06月25日作出(2016)晋0402行初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壶关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给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本网讯】由本所刘博韬、宋晓峰律师代理的山西省平先生诉壶关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16年06月25日作出(2016)晋0402行初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壶关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给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