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张琨、刘博韬律师代理的江苏南京袁先生等5人诉南京市六合区长芦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经开庭审理,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于2016年06月27日作出(2016)苏8602行初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针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本网讯】由本所张琨、刘博韬律师代理的江苏南京袁先生等5人诉南京市六合区长芦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经开庭审理,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于2016年06月27日作出(2016)苏8602行初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针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