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闫会东律师代理的丁某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委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案,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官审理,作出(2016)京0111行初2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房山区建委作出的京房建裁通字【2016】第0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递交的行政裁决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本网讯】由本所闫会东律师代理的丁某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委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案,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官审理,作出(2016)京0111行初2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房山区建委作出的京房建裁通字【2016】第0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递交的行政裁决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