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刘博韬律师代理的山西平先生诉壶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一案,经开庭审理,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晋05行初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复函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本网讯】由本所刘博韬律师代理的山西平先生诉壶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一案,经开庭审理,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晋05行初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复函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