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王金龙律师代理的河南省新郑市郑王杰先生与新郑市人民政府确认信息公开答复内容违法一案,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分别作出(2016)豫01行初472号,473号,474号,475号,476号行政判决,分别撤销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1日对郑王杰做出的《新郑市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行政行为,并责令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郑王杰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回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本网讯】由本所王金龙律师代理的河南省新郑市郑王杰先生与新郑市人民政府确认信息公开答复内容违法一案,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分别作出(2016)豫01行初472号,473号,474号,475号,476号行政判决,分别撤销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1日对郑王杰做出的《新郑市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行政行为,并责令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郑王杰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回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