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黄艳律师代理的泰州市刘先生复议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答复内容违法一案,经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分别作出[2016]泰行复第143号、130号、144号、129号、128号、1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分别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6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收到复议决定书后,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本网讯】由本所黄艳律师代理的泰州市刘先生复议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答复内容违法一案,经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分别作出[2016]泰行复第143号、130号、144号、129号、128号、1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分别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6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收到复议决定书后,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