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纪召兵、肖卫红律师代理的孙先生诉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占地侵权民事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采纳律师意见,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街道办事处原小赵庄砖瓦厂土地上的道路,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本网讯】由本所纪召兵、肖卫红律师代理的孙先生诉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占地侵权民事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采纳律师意见,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街道办事处原小赵庄砖瓦厂土地上的道路,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