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28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在此前广东和辽宁两个巡回法庭的基础上,新设4个巡回法庭。
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
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
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
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这一新事物,小编在此做如下说明:
其一,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简言之,上述6个巡回法庭所作的裁判的法律效力,与在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所作完全相同。不存在本部高于巡回的情形。
其二,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征地拆迁领域通常不涉及)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三、四两项将对征地拆迁类行政诉讼案件产生实质影响,简言之,以往需要“进京”审理的案件,现在不需要进京了,而直接在巡回区内的巡回法庭审理即可)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信访事项也不需要进京了,直接在地方处理)
巡回法庭的设立是为了实现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力争就地解决纠纷,符合诉讼法中的便民原则,能够有效降低当事人“进京”的讼累。同时,也是为最高院本部分流审判、接待压力的举动,对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巡回法庭的设立将给征地拆迁领域法律维权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仍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观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