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登场,商铺变住宅
重拳出击:信息公开+诉讼直指法律漏洞
梁红丽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后,很快锁定了案件的问题焦点:住宅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报告和房屋征收决定。梁律师立即指导委托人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北京市西城区北纬路市政道路”项目所涉《征收决定》。西城区政府办公室很快作出了《已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答复称该征收决定已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开。根据信息公开获知的征收决定,梁律师迅速确定了这份关键性文件存在的诸多法律漏洞,并随即一纸诉状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作出的上述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房屋征收
梁红丽律师指出,被告在作出本案《征收决定》前未依法征询原告意见,也未公示其作出此决定的合法依据,其征收行为在程序及实体上均存在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对于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并强调其已于2014年7月3日通过网络公告了房屋征收决定,原告如今起诉已超过六个月,属于已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形。对此,梁红丽律师指出,《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原告因年龄、学历所限对网络几乎一无所知,被告仅仅通过网络公告的征收决定原告并不是“应当知道”,故被告的此主张于法无据。房屋征收
庭审中,梁红丽律师抽丝剥茧,从征收程序的各个环节逐一揭露被告所做的征收决定存在的法律漏洞。梁律师特别指出,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示中将原告的房屋认定为一般住宅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房屋本属于房屋管理局的直管公房,其原承租房屋产权证明上写明此房屋性质为商业用房。现原告已依法进行了实际购买,房屋成为其私有,且目前原告还在此处进行个体经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9条,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图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基于此,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报告中将原告房屋按照住宅评估的做法没有任何依据。房屋征收
评估报告修改:商铺回来了
在行政诉讼进行的同时,梁红丽律师充分发挥了其一贯擅长的协商、调解功夫,持续、积极地与征收方进行沟通协调。梁红丽律师十分诚恳地指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征收方的征收行为违反了“等价有偿”“同房同价”的基本原则,违反了国务院第590号令规定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补偿原则,造成原告面临生活困难的实际威胁。经过一番沟通协商,加之相关诉讼程序的压力,征收方意识到了自身的违法行为终无法通过法律的严格检验,自行对姜颖女士的房屋进行了重新评估。而在2015年9月23日的这份评估结果报告中,姜颖女士的房屋用途赫然由此前的“住宅”变更为了“商业”,补偿结果不但增加了一套安置房,货币补偿也较此前提高了200多万元。姜颖女士的商铺,终于回来了。房屋征收
最终,双方经过进一步的友好协商,达成了双方都能接受并满意的征收补偿协议。原告姜颖女士同意撤回针对征收决定的起诉,一场原本可能上演的征收大战在梁红丽律师的专业介入下偃旗息鼓,和谐征收在短短的4个月内成为了现实。
通过本案,笔者想告诉广大被征收人,涉征地拆迁的行政诉讼,虽胜诉不多,但其在维权中发挥的作用着实不小。诉讼只是手段,而绝非目的,最终的目的当然是为委托人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而在这个过程中,协商、谈判、调解、沟通才是真正解决矛盾纠纷的王道,是“一以贯之”,必须坚持维权始终的东西。房屋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