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时如何“责令交出土地”?按说这不是一个难以解答的问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明确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然而就是这样清楚明白的规定,居然有行政机关敢于赤裸裸地去违反。这样的一起案件又偏偏落在了专业从事征地拆迁领域维权服务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的手里,行政机关的败诉便是预料之中的事情了。 违法占地
案件简介:稀里糊涂铲地+占地违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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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定乾坤:铲地查不清占地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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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手案件后,李顺华律师对全案做了耐心细致的分析判断,认定虽然就手头现有的证据证明是当地政府实施了强行铲地的行为确有困难,但正所谓“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承包地被政府违法占用的事实是政府一方无论如何也否定不了的。毕竟,已经盖起来的楼房不可能长了腿跑掉。在李顺华律师的指导下,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其强行铲除并占用原告承包地的行为违法,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 违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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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双方完全是各说各话。原告李女士强调自家的承包地被政府组织的人员强行铲除并占用,却一分钱补偿没有拿到。被告区政府则强调其没有实施原告诉称的违法铲地、占地行为,且其征地行为合法。对于此“乱局”,李顺华律师却是早有成竹在胸。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承包地在政府实施土地征收时地上附着物状况,以及被告实施的所谓强行铲除行为。违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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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现实却是,原告的承包地目前已经被城中村改造项目实际占用,且李女士没有领取到征地补偿款。被告赛罕区人民政府没有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相关程序即占用原告土地的行为违法。据此,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最终判决确认被告违法占地的行为,但对原告李女士诉称的违法铲地行为予以了驳回。违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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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这份胜诉判决,李女士和李顺华律师已是心满意足。毕竟,对于争取合理补偿这一终极目标,确认行政机关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才是最重要的。 违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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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程序、实体均存违法之处违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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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地讲,本案的判决书写得多少有些“含糊”,至少不是那么容易被理解。笔者的解析是,一方面,被告在实施强行占地行为时程序上存在违法之处,例如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等程序性环节上存在违法;另一方面,原告迟迟未能领到征地补偿款的事实本身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先补偿,后搬迁”已成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所必须遵循的铁律。同理,“先补偿,后交地”虽暂时没有被明确写入法律中,但也是或早或晚必将落实的原则。违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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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万步,回到开篇引述的规定,当征地因达不成补偿协议而进入僵局时,最终也会一步步地走到“责令交出土地”上,而责令交出土地也要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区政府显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这一关键的程序性义务。没找过法院,地却被占着楼都盖起来了,被告的行为又怎么能不被确认为违法呢?违法占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