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某地房屋因旧城改造项目被政府纳入征收范围,进行征收改建。原本是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一件好事,却让原本和睦的陈家兄妹起了争执。原来拆迁的房屋属于陈家父母的已购公房,父母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陈明(文中均为化名)、陈美、陈华、陈国。其中陈华在1980左右去世,育有一女陈亦。征收所涉房屋在子女成家后一直由陈家父母及陈国夫妇共同居住,户口本上登记的也主要是陈父、陈母及陈国夫妇。由于居住便利,陈国夫妇主要照顾父母的日常生活。长子陈明逢年过节都会来探望,平日也常电话联络,陈美由于与父母家距离较近,也常来照顾父母。1998年陈母去世,2003年陈父去世。去世前未留下遗嘱对该房屋进行分配,同时陈家兄妹也未曾对房屋进行分割,也一直由陈国夫妇居住使用至今。2016年年初,该房屋被纳入了政府征收范围,陈国以其居住使用且户口在房屋上为由,打算独自与政府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为此,陈明与陈美兄妹二人前来律所咨询我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
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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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律师、闫律师在了解案情后,为当事人设计了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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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指导当事人收集相关材料,以陈明、陈美、陈亦三人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纠纷之诉,以确保三人的继承权。
其次,在法院受理立案后,马律师、闫律师迅速起草了《法律建议函》,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递送,说明被征收房屋属于四位继承人共同共有,现因共有份额问题正在法院审理当中,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征收人不得与任何一方单独就该房屋征收补偿事项签订有关协议,否则征收人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至此,律师确保了在法定继承之诉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不受损害,同时也为当事人今后的征收补偿谈判争取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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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对于父母的房屋长期由某一子女占有使用且未进行继承分割的而遇到征收的,建议当事人先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诉讼,明确房屋共有份额,以争取谈判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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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定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因此,本案中陈亦作为陈华的女儿有权代位继承陈华的可继承的份额,应当一同作为原告起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显然属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原则上应当均分,陈国确实由于共同居住在继承方面占有优势,但需注意的是法律中对于该情况的表述是“可以”多分,而非“应当”多分,因此在兄弟姐妹四人都尽到了赡养义务且通过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继承纠纷之诉,一般能够得到较为平均的结果,并不会有巨大的差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