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3年3月26日,李某与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查家马房经济合作社签订《租赁土地合同书》,约定租赁位于查家马房村委会西300米的土地3亩,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为30年,李某在此注册成立公司,并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2011年8月31日,双方对上述合同进行变更,并续签了《土地租赁合同》,将承租期限变更为2031年12月31日。2015年8月,李某被告知,由于大兴区青吴路项目开始启动,其所承租的土地位于项目红线内,魏善庄镇人民政府要求限期搬迁,且称李某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要进行强制拆除。
得到这样的消息,李某深感不解。李某是当地村民,早在2001年,当地政府号召大力发展经济,鼓励大家建房开厂,有了政府的支持,李某心里有底了,决定干一番事业,于是在2003年和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注册成立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也取得了不错的效益,仅仅几年过去,政府突然转变了态度,在其支持下盖起来的房子突然变成了违法建设,李某百思不得其解,纠结之下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寻求专业的解答。两位律师了解案情后,从各方面向李某做了详细解释,李某放下了心中大石,决定委托律师以维护其权益。
多管齐下
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律师首先向区政府、镇政府、村委会、建委发送法律建议函,告知各单位当事人属合法用地经营,在未经规划部门依法认定之前,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均无权认定其房屋为违建,以“拆违代拆迁”更是不符合依法拆迁的做法,并表明立场:当事人愿在合法、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积极协商来解决问题。
虽然知晓具体的项目,但是手续是否齐全,例如征地手续、立项手续、规划手续,有没有拆迁许可证等等,都要搞清楚,其中任何手续都可能成为诉讼的目标,因此向国土局、发改委、规划委、建委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从回复的信息可知该项目并没有征地、立项、拆迁手续,但得知了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并追踪查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为下一步可能进行的诉讼打好基础。
考虑到万一强拆行为发生,会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的财产损失,向公安部门提起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申请。
抓住痛点
2015年9月18日,大兴区魏善庄镇人民政府发出《限期拆除公告通知书》称,李某建筑面积为860.79平方米的房屋属违法建设,根据其于同日作出的[2015]第7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李某于2015年9月23日之前自行拆除,否则将强拆。律师当即决定,针对该决定书,向大兴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拆迁方越逼越紧,而复议机关却迟迟未作出复议决定,2个月过去了,11月底,复议机关因案情复杂作出延期通知书。紧接着,12月4日,魏善庄镇人民政府作出[2015]第8号《限期拆除决定书》,12月14日,下发《强制拆除决定书》,称将于12月19日对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拆迁方越来越紧的攻势使李某有些心里发慌,生怕房屋被强拆,律师对这些招数却是见惯了,一面安抚住当事人,一面继续发力:向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辩意见,同时,针对[2015]第8号《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曙光初现
12月23日,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认为:在未取得相关规划部门认定涉案建筑为为违法建筑且勘验笔录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大兴区魏善庄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第7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看到复议决定书,当事人和律师都松了口气,近4个月的维权之路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拆迁方也发现对手不容小觑,于是主动放下身段,与当事人面对面协商谈判,最终,李某获得了满意的补偿。
律师说法:
一般来说,当事人一听到拆迁方称自家房屋是违法建设就慌了,其实大可不必。首先,违法建设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要求,须有权的行政部门经法定的程序认定后才能确认为违建,拆迁和拆除违建是两套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拆迁方没有权利在拆迁过程中直接认定违建。其次,即使认定为违建,也不是必然面临被无偿拆除的法律后果,还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限期改正”。再次,本案中,李某已经针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了复议申请且大兴区人民政府已经受理,镇政府在复议期间不能对李某房屋采取行政强制拆除措施。
本案中,镇政府仅根据一份现场勘验笔录就作出《限期拆除公告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李某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设,显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律师抓住这个关键点,一举击破,为当事人赢得了谈判的筹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