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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地补偿的具体工作,一般包括:协助进行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地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
需要指出的是,受委托的组织、单位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责任由委托其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行为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不许找帮凶”,即行政机关必须做到“自己行为,自己责任”。实践中诸如拆迁办、拆迁指挥部、拆迁领导小组等种类名目繁多的部门设置,均没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而社区居委会更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原则上不应参与到征收活动中来。最多只能是在谈判、协商发生“不愉快”时发挥一些“人民调解”的作用。
根据《条例》第8条之规定,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考虑到旧城区改建是城市有机更新的方式,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主要路径之一,各地均面临大量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情况。同时,旧城区改建也存在涉及面广、人数多、征收补偿情况复杂的特点,有必要从征收程序上作出特别限制。另外,旧城区改建兼容城市发展和居民利益保护的双重需要,产生的矛盾和争议主要集中在补偿(征地补偿)方面。因此第8条第2款对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征地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地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进一步听取意见。这里的“多数”应当理解为半数以上。根据听证情况,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征地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对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吸收采纳。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指出,实践中,以旧城区改建名义实施的征收项目往往存在征地补偿标准过低、违反程序乱象丛生等问题。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如果遇到此种名义的征收,尤其需要时刻保持维权的高度警惕,及时行使自身能够行使的各项权利,确保自身权益得到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