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徐州拆迁致九旬老太遭活埋身亡,苏州农民刺死两名拆迁人员获刑8年……每当这些令人触目惊心的案子从新闻里报道出来,我们不禁要问,遭遇暴力拆迁的被拆迁人,究竟如何维权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至于使自己反过来面临人身损害甚至牢狱之灾呢?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金龙律师为大家解析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暴力拆迁。暴力拆迁,是指通过暴力手段强制进行征地拆迁的行为。停水、断电、扔鞭炮、放蛇;在白天强行冲进“钉子户”的家中打砸物品尤其是门窗玻璃;或是在夜晚强行入户将正在酣睡的居民抬出并控制住,瞬间就将房屋夷为平地,这些行为都是典型的“暴力拆迁”。
一些政府为规避行政违法的责任,将拆迁工作委托给一些组织或企业“实行包干制”,将拆迁任务直接“包干分解”,甚至给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执行人员,企图委托社会力量动手,自己则躲在背后撑腰。而事实上,地方政府也应当对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纪委、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均明确规定严禁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并明确了地方政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那么,当我们老百姓遭遇暴力拆迁时,都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我们注意呢?
第一,室内物品损失要赔偿。关于被拆房屋内物品损失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若政府拆除房屋时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被拆迁人签字确认,致使被拆迁人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则该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应由政府承担举证责任。被拆迁人主张的屋内日常生活必需品,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符合一般家庭实际情况且政府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些物品不存在的,应对被拆迁人主张的屋内物品种类、数量及价值予以认定。
第二,犯罪要追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入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注意的是,遭遇暴力拆迁,老百姓既可以向拆迁单位的上级部门举报,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暴抑暴,是不可取的,可能反而会给自己招来法律责任。
王金龙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遭遇暴力拆迁时,当事人最重要的就是要冷静理智,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暴力拆迁为何频发,原因很多,如现行规范拆迁行为的立法不到位,拆迁群众缺少及时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个别开发商有恃无恐,为完成拆迁而不惜对所谓的“钉子户”停水、断电,甚至威胁、恐吓,强行拆除居民房屋。但在我看来,关键还在于法治上存在着太大的漏洞,国家机器被不合理的利用,不管是在立法方面,还是在执法方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律师曾如此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