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地拆迁一类的案件中,比较正常的流程是房屋征收部门一步步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谈判,在协商不成并且相关法律程序走完的情况下才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司法强拆的程序。但是现在一些政府部门为了赶工期,不按正常的流程推进工作,而是在几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直接把房子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危房,进而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紧急避险决定书”,然后让房屋所有人自行拆除。这时候,广大被征收人的房屋就会面临被行政强拆的风险。面对这类的情况,如果房屋被强拆,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强拆主体,对提起诉讼是很有利的。但是如果房子被强拆的时候,我们不在现场,那该如何确定强拆的主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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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孙涵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一、主体法定原则:谁行为,谁为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确定适格被告的依据是主体法定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没有作出被申请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此范围内对争议的标的具有处分权。通常情况下,主体法定原则包括两个要件:第一,谁行为,谁为被告。既包括行政机关作出一个法律行为,也包括作出一个事实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也包括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第二,行为者具有处分权。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原告需要初步证明被告的适格主体,比如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行政机关未答复等。
那么在强制拆除案件中,原告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是什么呢?即被告针对该房屋作出的,并且影响其权利与义务的一些具体的行政行为。
二、按图索骥找证据:强拆前的前续行为提供初步证明责任。
在房子被强拆之前,政府部门会下发一些文件,比如市、县级人民政府会将房屋“认定为D级危险建筑”,然后下发《解危通知》或者《紧急避险的通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会联合其他部门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搬出房屋,逾期不搬出将采取强制措施等等。这是现在他们惯用的一些手段,目的是让广大被征收人尽快搬出房屋,为下一步的强拆做准备。
因为在作出上述文件之前,市县级人民政府会在该区域内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将该区域纳入征收范围。只不过进行了一段时间以后,效果并不理想,广大被征收人觉得补偿不合理,没有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如果再下发《征收补偿决定书》,让被征收人走诉讼程序,时间上最起码要拖一年。所以政府部门才会想出这些招数来加快征收进程。原告起诉时可提供这些初步证据为顺利立案做准备。
三、最高院有判例:强制拆除行为首推政府行为。
在强制拆除房屋案件中,原告应当对适格被告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对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征收决定或者作出违法建筑确认认定等前续行政行为而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举证证明具体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机关的,原则上推定该作出征收决定或者违法建筑确认认定的行政机关是强制拆除机关,除非作出决定机关有证据证明强制拆除行为确属其他相关部门或者组织所为。
在原告承担了上述初步的证明责任之后,如果仍然不能提供确切有利的证据证明强拆确实是政府机关作为,再让原告提供证据显然对原告是不利的,而且这也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初衷。行政诉讼是典型的“民告官”,就是因为老百姓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悬殊,才给老百姓这一救济渠道。尤其是在征收拆迁类案件中,让老百姓进行证明更是难上加难,所以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多个典型案例。在这类强拆案件中,减轻原告的证明责任,将强拆行为首先推定为政府行为,如果政府不能证明确实是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实施的,就认定是政府机关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这些典型案例,对保护原告的权益而言是举足轻重的。
四、确定是其他机关或组织实施强拆的维权策略。
如果在诉政府机关实施拆除行为违法的案件中,政府已经明确指出是其他机关或组织实施的,那么可以起诉其他的机关或者组织。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其他政府机关实施,这时提起的仍然是行政诉讼,可以提确认强拆违法之诉;二、是其他组织实施,如果该组织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那么被告仍然是委托的行政机关;如果是该组织自己实施,且其不是相应的行政主体那么原告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损害超过一定的标准,也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提起刑事诉讼。
总之,在违法强拆案件中,不管是提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目的都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明律师在此提醒广大的被征收人,在强拆违法案件中,要第一时间搜集现场的最直接的证据。如果确实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搜集,那么就用以上的几步来确认强拆的主体,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