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县政府以支付的土地租赁费主张已经对土地补偿费用进行了支付,被征地农民接受该费用的行为证明自己再无履行发布征地公告、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职责,一审法院竟对县政府的答辩进行了支持。那么,什么样的行为算是被征地农民已经知道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果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推定知道了该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政府就没有了公告职责了吗?本文,在明律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一则案例来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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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夏曙浩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县政府说,你已经领了我的补偿款】
王小甲等15人是屯留县王公村村民,1991年他们与村里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的果园地,期限是1993年至1999年。1999年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他们对该果园地继续进行承包,承包费用更改为一年一付。直到2003年10月,其承包的果园地被长治市凯德亚飞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德公司)占用。2005年12月14日,屯留县人民政府与王公村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约定屯留县人民政府使用王公村土地100亩,补偿费分年度支付,每年支付50000元(每亩500元)。事实上,从2004年开始屯留县人民政府每年通过王公村支付给王小甲等15人租地费用每亩500元,但是直到2009年王小甲等15人提起诉讼程序时,王公村都未将租地费用支付给承包人。
2007年6月,屯留县国土资源局将已经被征用的包括王小甲的果园地在内的6.7293公顷土地出让给凯德公司,用于清真肉业深加工改扩建项目。同年8月27日,屯留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块土地初始登记的审核情况进行公告,王小甲等15人此时才知道自己所承包土地已被征用并出让给凯德公司。但是屯留县政府自始没有告知其征用土地的事实,更没有依法履行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职责,而是一直以租地费的形式给予其补偿。王小甲等15人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县政府依法履行公告职责,并依法一次性支付征地补偿款。
被告县政府答辩称,早在2005年12月14日,其就与王公村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补偿费用分年度支付,每年支付50000元。王小甲等15人在事实上已经知道该征地行为、补偿行为并且县政府已经进行了征地补偿,县政府再进行公告履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一审法院:你都知道了,再让县政府履责没啥意义】
县政府的脑回路是有一点点清奇,不仅认为被征收人领取了补偿款(暂且认为是)就算是对自己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认可,还感觉自己已经没有必要再继续征地公告的公开义务。那么照着这个脑回路推定下去,由于法律是基于法官实际审判经验总结出来的,既然判决大家都认可了,那么公布法律似乎没有必要了。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竟采信了县政府的上述答辩意见,认为既然2005年12月14日,县政府已经与王公村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约定每年给王公村土地补偿款,王小甲等人均已领取了该补偿款(有争议),应该视为其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认可,再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无实际意义;2006年8月,该宗土地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转为建设用地,王小甲等人早就应该知道该土地被征用且被凯德公司使用,县政府再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无实际意义,故王小甲等人要求县政府履行征地方案公告职责的诉讼请求也应当驳回。
【二审法院:正本清源回归法治】
二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县政府在接到山西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后,组织实施了征地工作及出让工作,但没有依法履行公告职责和办理补偿、安置手续。县政府从2004年开始支付给上诉人王小甲等人土地租赁费,不能等同于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费。上诉人王小甲等15人作为被征地农村村民有权要求县政府履行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职责,并依法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原审判决关于征地行为已经完成且王小甲等人领取了土地租赁费视为对补偿、安置方案已认可,县政府履行征地公告职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观点不能成立。山西高院不仅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还责令县政府依法履行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职责,可谓是大快人心的公正判决。
【公开不公开,法律说了算!】
结合本案,在明律师为大家梳理一下关于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公告”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第一款: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批前的“拟征地公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重点公开征收土地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等政府信息。
【律师说法:无公告,发钱也没依据】
在土地征收中,行政机关既是决定者也是执行者,权力高度集中,被滥用的风险极大。因此,从制度设计上要尽量保证权力公开、公正运行,增加土地征收的透明度,保障被征收者的知情权和陈述意见权,以规范征收行为。征地公告制度,包括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知情权的法定程序,是征地及补偿安置工作透明化的程序保障。
在明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实践中,如果在征地中出现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征地公告职责,剥夺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行为的知情权和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权、建议权,意味着征地程序严重违法,被征地农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公告职责。仅仅是支付了所谓的“补偿款”,并不能令行政机关免除其征地的法定程序职责;没有合法的公告,发钱也是缺乏依据的。况且,本案中还客观存在“以租代征”蒙骗群众的事实,这更是为法律所不容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