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姜卫星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面对当地政府咄咄逼人的拆违攻势,王先生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博韬律师代理此案。经过详细了解涉案房屋的情况及当地的拆违政策、文件,刘博韬律师逐渐意识到看似“全面”的多部门联合拆违在法律层面上实则千疮百孔、漏洞百出,强拆行为可谓是罄竹难书、擢发难数
【律师代理:法院、检察院都能参与拆违?】
刘博韬律师指导委托人将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长治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长治市城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长治市城区司法局、长治市城区市容监察队、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常青街道办事处和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等7机关全部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上述被告对委托人房屋实施强拆的行为违法。
本案的另一个关键之处在于,强制拆除房屋的程序存在明显违法。行政强制执行是由法律设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2017年2月15日,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向委托人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单》。仅仅在一周之后的2月22日,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就组织多个单位将委托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没有公告,没有听取委托人的陈述申辩,没有告知委托人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也没有给委托人预留复议和诉讼的合理期限,其行政强制拆除的程序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强拆行为程序违法。
【高院“寄语”:违建不能这么个拆法!】
涉案项目是一项惠及人民群众福祉的民生工程……上诉人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应当为”,恪守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的行政法治原则,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权力,从而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最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在明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7)晋行终7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了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的上诉,维持一审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的判决结果。这样一起颇具典型性的案例,是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以个案推动行政法治进程的标杆和旗帜,也是在明拆迁律师多年辛勤耕耘、艰苦奋斗所催生出的法治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