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众所周知,一个590号令,一个《土地管理法》,构成了征地拆迁领域的基础性程序规定,这几乎是雷打不动的。然而恰恰是在这样的前提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实现低成本快速拆迁的目的,在程序上动起了歪脑筋,从而“发明创造”出了各种千奇百怪的征收套路。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周涛律师团队代理的征地拆迁案件遍及全国大部分地区,北至吉林、南至海南。随着不断深入的接触案件,笔者发现有些地方开始用一些非法定形式来规避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土地或房屋征收,本文就相关案例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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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杨蕾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案例回顾:征收转眼变成了“协议征购”?
周涛律师团队2018年在办的两起案件,浙江台州徐某玲案、浙江衢州龙游汪某芳三户案都涉及以非法定形式来规避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土地或房屋征收。当地政府均以协议征购的形式来规避法定的征收程序。
浙江台州徐某某案中,2018年4月23日,委托人徐某玲收到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告知函》,称徐某福、徐某信享有的柴间三分之二份额已经同意由东城街道办进行征购,并要求委托人徐某玲也依据征购方案选择征购。当天东城街道办将委托人的上述柴间、中堂、天井强制拆除,并造成围墙损坏。在周涛律师团队的指引下,委托人将街道办诉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委托人财产损失。
在法院的要求下,委托人不得已将强拆行为和赔偿请求分开起诉,历经一个多月,行政强制案才立上案,但行政赔偿案竟然无法立案!
两个月后,委托人终于收到了行政强拆案的胜诉判决,该判决主要依据《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平等保护来认定街道办事处手持公权力强制委托人徐某玲选择征购,完全违背了“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法律原则,进而判决街道办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而并没有审查协议征购模式本身的合法性。
没征收,协议先签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王某诉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案号:(2017)鲁行终1347号行政裁定),同样说明了上述问题。该案中,王某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后,为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分别向当地国土资源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征地批文、一书四方案、征地红线图,答复均称包括王某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竟然尚未征收!
王某认为,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求意见稿谎称其房屋所在地块被征收,以骗取老百姓与之签订征收补偿合同的形式征收自己房屋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以王某已签补偿合同并领取补偿款,与涉案房屋已无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所辩称的协议拆迁实质上是以协议购买的方式代替了应当依法进行的征收补偿工作,虽然双方签订了所谓的征收补偿合同,但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征收补偿合同也不能取代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土地或房屋征收。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律师说法:法定程序不容肆意创新!
上述案例都是以协议征购的方式来规避法定征收程序,充分体现了行政效能对行政行为的重大影响。台州徐某玲案虽然一审法院判决我方胜诉,但其并没有审查协议征购合法性的问题。山东省高院作出的王某案二审裁定,主要审查了协议征收合法性这个问题,最终撤销一审裁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除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征收之外,地方政府采取其他形式征收土地或房屋的行为均缺乏法律依据,也为现行法律所不容许。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实践中一旦项目启动,老百姓拿到手中的“补偿安置方案(手册)”可谓是印制精美、五花八门,所适用的程序步骤更是千奇百怪、无所不有。然而万变不离其宗,其核心目的永远都只有两个:一是削减被征收人所能行使的程序性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提出意见权、听证权等等;二是堵死被征收人所能选择的法律救济途径,譬如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都是可诉的,而所谓的“征购”协议一旦签了就属于你情我愿之类,几乎可以令老百姓陷入控告无门的窘境。故此,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法治意识,对此类“变形”违法拆迁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现其苗头就要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在弄清楚自己所能获得的补偿安置之前绝不轻易签署任何文件。只有这样,才能让征收方彻底断了“玩儿花活”的念想,将项目回归到法治的轨道上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