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归纳:被征收人因征收方搭建的围墙影响其临街商铺正常经营使用,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政府立即拆除其在商铺旁搭建的围墙,停止妨碍对商铺的正常经营使用。对于此类案件,被征收人提出的是一个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给付之诉而非撤销之诉。故法院在审理时应当针对搭建围墙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妨碍了涉案房屋作为经营性用房的正常使用,是否应当判令政府立即拆除等焦点认真审理并依法裁判,而不能仅仅判决确认搭建围墙的行为违法而对其他争议问题不进行审理,致使行政争议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本案最高院作出的这一裁判,无疑对同类型案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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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典型案情:一堵围墙所引发的纠纷】
我们来看最高法在该案的再审裁判中所认定的基本案情,可以说是颇具典型性和普遍性。
本案的争议,是由一堵围墙所引发。再审申请人周士贵在荆州边拥有一处房屋,出租作为商铺使用。2017年8月,荆州区政府在周士贵房屋前沿线搭建起围墙,据称是与荆州城北快速路项目建设房屋征收相关,为了对该路段的318国道进行拓宽改造,故对包括周士贵房屋在内的荆北村沿318国道一线房屋进行征收。此时,周士贵并未与荆州区政府就征收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周士贵认为荆州区政府搭建的围墙严重影响了其房屋作为商铺的正常经营使用,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荆州区政府立即拆除其在原告房屋旁边搭建的围墙,停止妨碍对商铺的正常经营使用。
简单提炼一下这类围墙争议的核心问题就是,在面临征收拆迁时,地方政府为了实现其“逼迁”的目的,故意修建围墙、围挡等障碍物将迟迟不肯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房屋包围起来,另其丧失经营的可能性,并严重影响其通风、采光和道路通行。而征收方却打着“拆迁现场围挡,保护周边环境和人员安全”等旗号拒不承认建墙行为不当,相关政府部门也往往针对此行为不予理睬,令被征收人控告无门。
【最高法观点1:光确认违法,不行,也不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的再审裁判中针对一、二审法院作出的“确认搭建围墙的行为违法,但因牵涉重大公共利益而对其行为不予撤销,进而对被征收人要求立即拆除围墙、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判结果明确持否定态度,并作了大量而详细的理由论述。为便于广大被征收人理解,在明律师在此简述如下:
最高法认为,一、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属于“诉讼种类的误用”,即将被征收人提起的请求行政机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给付之诉误判成了请求撤销搭建围墙行为的撤销之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精神,确认某一行政行为违法而因该行为若撤销将导致公共利益受损而不予撤销的确认违法判决仅适用于撤销之诉,而显然不适用于给付之诉。仅仅判决确认违法,等于并未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且客观上造成了“该审的没有审”这样的现实。“诉”和“审”呈现出不对应的状态,显然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与行政诉讼的目的追求不相符合。
实践中,大量此类案件都面临上述司法裁判困境,即法院审了半天通常只判决确认建墙行为违法,但就是不判立即拆除、排除妨碍。这就等于征收方建墙的逼迁行为“旱涝保收”,无论官司最终输赢建了就不会倒掉,就能直接实现其围困被征收房屋进而逼迁的不当行政目的。最高法作出的这份裁决明确对这种情况予以了否定,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最高法观点2:《物权法》排除妨害可类推适用】
我们来直接看看最高法裁判文书的原文:
就本案而言,《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为再审申请人“请求依法判令荆州区政府立即拆除其在原告房屋旁边搭建的围墙,停止妨碍对商铺的正常经营使用”的请求权基础。再审申请人认为,“根据再审被申请人一审举证,荆州城北快速路项目目前仅取得了立项批文,并未取得其他批准文件,依法不得开工。另根据再审申请人开庭后取得并补充提交给一审法院的荆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所作《关于周世贵等人信访事项的回复》,城北快速路项目尚未实施征地,荆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明确要求该项目在未批准前不得实施占用土地行为,一审法院关于‘公共利益’的认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虽然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周士贵的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但从一审判决所载明的再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其并未提交征地批复、征地公告等证明涉案集体土地已被依法征收的相关证据,亦未提交在搭建围墙前已与再审申请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已依法对再审申请人进行补偿的证据。在此情况下,再审被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前搭建围墙,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妨碍了涉案房屋作为经营性用房的正常使用,是否应当判令荆州区政府立即拆除,均应当认真审理并依法裁判……
简言之,最高法认为被征收人提出的“立即拆除、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可通过对民法领域《物权法》规定的类推适用获得请求权基础,是一种依法可以审理并裁判是否支持的诉讼请求。而要想弄清涉案围墙是否应当被拆除,就要对涉案土地、房屋是否被依法纳入征收范围,是否已经获得征收补偿安置等事实情况进行审理,以认定搭建围墙的行为是否具有目的正当性。无疑,这一大段理由的论述对于广大被征收人的依法维权而言是非常有利的。在可预期的今后的同类型案件诉讼中,被征收人有望以征收方乱建围墙逼迁为突破口切入征收项目本身,以揭露征收方更多的违法点。这样庭审将变得更加有力度,也势必更加有利于被征收人搭建协商谈判平台,促成征收补偿纠纷化解的最终目的的实现。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个案裁判虽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甚至指导意义,但在我国并不能直接被套用在其他案件上。当大家在征收维权中遇到类似的高墙围困逼迁情形时,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找到针对自己的案件的切实可行的解决之道,让征收方的此种恶劣逼迁行径不能得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