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拆迁安置房的质量要求、验收、交房时应具备什么条件等等,这些问题会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日后的生活条件、居住环境、幸福指数等等。在纠结选房还是选钱这个问题上,广大被征收人通常都更加倾心于安置房,但又因畏惧安置房可能存在的相较于商品房的各种缺陷而有所犹豫。本文,在明律师刘玉伟为大家浅析关于拆迁安置房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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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刘玉伟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置房应符合哪些标准?】
首先,安置房作为建筑物,必须符合建筑物的质量要求。按照《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安置房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其次,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安置房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另外,安置房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符合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需出具相应的合格文件,该文件需经有关部门备案。法律依据参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
【安置房交房应具备什么条件?】
(一)商品房交房条件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商品房交房时,买房人应具体审查下列证件是否齐全:
1.《国有土地使用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7.《房屋实测面积表》;8.《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9.《住宅质量保证书》;10.《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一表一书
在实践中,因无具体法律规范对安置房问题进行专项规定,故应参照商品房的相关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范本对交房的条件、房屋需要达到的质量要求也进行了明确。但在实践中,因安置房的特殊性,征拆方所提供的安置房无法像商品房一样做到证件齐全。但从居住安全出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此一表一书应具备,被征收人应要求征拆人予以出具。
【被征收人如何防患于未然?】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8条之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竣工验收合格,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据此,对于实践中被征收人反映较多的拆迁安置房在基础设施配套、物业服务等方面的短板,事实上是有案可查,有据可循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于物业服务标准低等问题,需要由被征收人在搬入后通过业主大会行使权利来加以改善。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提示广大被征收人3个问题,一是在知晓上述关于安置房的质量要求后,在签署房屋认购书时,应仔细审查认购书中的各项条款,尤其注意关于房屋验收、房屋质量以及发生上述问题时的解决途径等条款;二是在签订房屋认购书及选房合同时,应要求被征收方尽量增加上述条款,条款需明确、具体;三是无论何种征收、拆迁项目,被征收人均不能同意征收方提出以“小产权房”或者其他权利存在天生瑕疵的房屋给予安置的方案。小产权房的本质就是“没产权”,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违法用地,若在稀里糊涂中接受了这种安置方案,被征收人日后的麻烦将会是无穷尽的。当然,在面临上述问题时如有困惑,被征收人还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安置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