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多个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中,当被征收人群体对征地补偿标准持有异议时,是否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寻求救济,而非只能接受县级政府制定的补偿方案?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在多个批次征收中,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服的,可以通过“县级协调—省级裁决”的路径主张权利。
1、省级裁决的法律依据与申请条件
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制度的核心依据是《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该办法第一条明确,为规范征地补偿争议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第六条确立了“先协调后裁决”的程序架构: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自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协调完毕,协调达不成协议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自协调不成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2、可申请裁决的争议事项与申请人资格
可申请裁决的争议事项范围明确界定。对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裁决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申请裁决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有争议,申请裁决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的,由被安置人员提出。
3、省级裁决的审查内容与裁决效力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裁决申请后,应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裁决程序中还设有协调环节,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前,应先行协调;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的,在5日前将协调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协调地点尽可能在申请人的住地附近。
4、协调前置与裁决申请策略
被征收人应当充分理解“协调前置”的程序意义。在五河县征收中,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政府提交书面协调申请,请求就补偿标准争议进行协调;同时保留提交凭证,锁定协调申请的时间点和内容范围。协调期满后,如协调达不成协议或县政府逾期未作协调处理,被征收人应尽快在协调不成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5、申请裁决与行政复议的衔接
申请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省级裁决,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是不同层次的救济途径,适用的救济对象不同:裁决针对的是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争议;行政复议针对的是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争议。两者可以衔接运用,被征收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救济路径。裁决案件对五河县征收标准争议适用此制度,可以有效避免补偿总额长期争议,推动补偿标准适用的统一。
结语:多个批次征收中,群体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服,有权依法申请省级裁决。在“县级协调—省级裁决”的路径中,被征收人应严格把握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申请协调、协调不成之日起15日内申请裁决的时效要求。在实践中,被征收人应当有效收集并提交补偿标准适用错误的证据,借助裁决机构对争议事项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