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始于1997年前后的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如何在“稳定且长久不变”的原则下实现顺利延包是农民朋友们眼下最为关心的问题。
2026年3月18日,新华社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的意见》给出了具有决定性的答案,彰显了“稳字压倒一切”的延包原则,通过15项具体明确、通俗易懂的政策要求为接下来两年间的农村承包地到期延包工作指明了方向。
那么,《意见》中究竟有哪些值得广大农民朋友们准确理解和把握的规范呢?30年前因故未能分得土地的农户,是否有望在本轮延包中有所收获呢?“整户消亡”收回承包地又该怎样认定和操作呢?
在明律师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意见》一上来就对“打乱重分”“推倒重来”“平均承包”予以了明确否定。“大稳定,小调整”当中,稳定才是原则,调整只能是“个案”,而绝不会占有百分之多少的比重。
《意见》中对此的表述摘录如下:
1. 严禁打破原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搞平均承包;
2. 以户为单位开展延包,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违法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
3. “小调整”需依法依规从严掌握……“小调整”的前提是“大稳定”。“小调整”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别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小范围适当调整,仅限于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
据此,“不调”是基础,“调地”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那么在30年前未能分得承包地的农户又该怎么办呢?《意见》中也对此给出了清晰的回应:
依法维护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放弃承包等无地农户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农户的合理诉求。鼓励按照相关规定通过集体收益分配、提供就业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土地以外的方式解决突出矛盾……
在明律师此前曾提及一些地区在试点中探索的“地利岗保”模式,而在无地可分的情况下,“利、岗、保”就成了政策留给30年前未分得土地农户的保障。《意见》无疑对此探索予以了肯定。
简言之,在30年前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因故未能分得承包地的农户需要的是面对现实,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等途径实现自己从事种植的需要,或者接受相应的政策培训选择进城务工、自主创业、到村办企业中工作等灵活方式实现收入有保障。
《意见》中对个别地区仍有承包地未依法确权登记颁证的遗留问题进行了强调:对承包地暂缓确权登记颁证等问题,结合延包试点妥善处置。
据此,在过往30年间仍无证的承包地,绝不应在本轮延包后继续无证的非正常状态。
而针对“整户消亡”应收回承包地的情形,《意见》也作了从严的规定:
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原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规定继承。
结合此项前面的“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承包权益。探索建立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办法”的规定可知,“整户消亡”指的就是某一户内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显然并非死亡,那么此种情形下的承包地仍应当予以延包,“自愿有偿退出”只能是探索和引导,而不得强制。
此外,《意见》中的如下规范也值得广大农民朋友认真领会:
1. 依法保护女性村民的合法承包权益。充分保障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和入赘婿等群体的知情权、参与权,做好跨区域协调工作,避免“两头空”、防止“两头占”;
2. 坚持确权到户到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以行政手段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也就是说,每一户的承包地应当做到四至范围清晰,面积测量准确无误,而不能简单划分“股权”而让农民“种不上地”,将农户的承包权虚化。
3. 强化流转土地经营权监管,不鼓励大规模长时间流转农村土地。
这一表述具有非常明确的“收紧政策”信号,表现出了政策制定者对土地经营权长期流转引发的“未批先占”“以租代征”甚至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违法情形的担忧。其后续影响值得持续关注和重视。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一旦在本轮延包中遇到相应的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是十分必要的。一个30年即将过去,我们绝不可在下一个30年到来前将自己的土地搞没了、弄少了,土地无疑仍是广大农民的生存保障和“命根子”,土地的事从来都没有小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