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集体土地征收和城中村改造中,安置房的交付是被征收人最核心的补偿期待。当被征收人的安置房烂尾,他们原有的居住条件被破坏、回迁安置遥遥无期、过渡安置环境恶劣,这不仅是数百个家庭居住利益的悬置,更是群体性的征收补偿权益侵害。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安置房长期烂尾的困境,已使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处于极度危险的状态。从法律层面看,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继续履行、转换安置、违约赔偿、行政监督、司法救济等多个维度综合施策。
1、补偿权益保障的法律框架与核心原则
征收补偿权益的保障,根植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公平补偿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于安置房烂尾的情况,被征收人的居住权受到的侵害直接导致这一目标的严重偏离。
在补偿协议的约束下,被征收人的核心权益包括:取得安置房的物权、获得过渡期安置费、取得搬迁补偿和设备补偿等。当安置房烂尾时,被征收人最直接的损失是无法获得约定的安置房,被迫长期租房居住,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严重下降,叠加过渡费标准长期偏低,生活水平实质性下降。
2、安置房烂尾条件下的多元保障路径
针对安置房烂尾的现状,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以下多元路径保障补偿权益:
第一,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安置房建设只是阶段性停滞,尚有复工可能,被征收人可以要求政府方限期复工建设,交付安置房,并按照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如加倍支付过渡费)。鉴于过去十数年间过渡费标准严重滞后于通胀贬值速度,继续按原有标准履行显失公平,被征收人还可要求一次性补足差价。
第二,要求变更补偿方式,变产权调换为货币补偿。如果安置房长期无法建成,或者被征收人已无法继续等待,可以要求将产权调换变更为货币补偿,并按照当前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重新评估补偿金额。在货币补偿的计算标准上,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同时考虑多年房价上涨因素,争取就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第三,要求落实以购代建或房票安置方案。已出台城中村改造以购代建实施方案,以购代建模式是解决安置房烂尾问题的有效路径,通过利用存量商品房进行安置,被征收人无需继续等待安置房建成。被征收人应当积极推动政府将未安置户纳入以购代建实施范围,利用房票安置等方式实现“去库存换安置”。若房票安置的房源区位、面积或价格与原协议约定不符,被征收人可保留协商定值或增量补偿的权利。
第四,就长期未安置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因安置房长期未建成,被征收人长期租房居住的额外成本、因无法入住安置房错过的房价上涨收益等,应当由义务方承担赔偿责任。征收部门还应当就未实际履行安置义务的行为向被征收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
3、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安置房烂尾的背景下,被征收人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保障补偿权益:
第一,及时行使知情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核查项目规划调整现状、安置房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政府年度工作计划等关键信息,掌握政府履行安置义务的事实依据,发现行政不作为的证据。
第二,联合其他被征收人集体维权。被征收人的群体性诉求,相比个体诉求更能引起政府重视。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推选代表的方式,统一诉求、形成合力,提高维权效率。
第三,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行政不作为。如果政府方长期不履行安置义务,被征收人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相关责任人的行政不作为,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倒逼政府主动推进安置工作。
第四,必要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补偿方案、责令限期履行或变更补偿方式。针对政府的不作为或违约行为,适时采取诉讼策略,是彻底解决安置困境的根本途径。通过行政诉讼对违约行为形成有效威慑,以争取最大限度的补偿改善。
结语:被征收人安置房烂尾的问题,不仅是数百个家庭的居住权益悬置,更是对征收补偿制度公平性的严峻挑战。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在继续履行要求、转换安置方式、损失赔偿等多种救济路径中寻求最优组合。
在已出台城中村改造以购代建实施方案的政策背景下,被征收人应当积极推动这一政策在兴隆寨村的落实,争取尽快通过房票安置等方式实现居住权益。同时,政府也应当正视自身的兜底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安置房烂尾问题。弱势被征收人作为制度的信任方,不应成为项目烂尾后的剩余风险被动承受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