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以往大家总是习惯于把街道办事处不当“一级政府”,甚至将其与由“大爷大妈”为核心组成的社区居委会傻傻的分不清。2019年我们确实需要调整对街道办的认知了,在北京市新政出台的背景下,切勿继续“拿豆包不当干粮”。也许有一天,来拆除你的违建的,就会是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的城管科了。
作者丨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要点一:街道办事处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是否能够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答案均是肯定的。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涉征收拆迁的行政强制案件裁判中反复重申了这一原则,即街道办事处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起诉强拆行为一律告区、县政府的认知是错误的。
我们来看(2018)最高法行申3299号《行政裁定书》中是怎样论述的: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因此,确定行政案件的适格被告,既要根据作出行政行为时的名义和身份,也要依据其权力的来源,并结合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综合判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因此,否定街道办事处的被告主体资格,而主张一律以设立的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观点,不符合上述规定精神……
最高法在多份裁决中指出,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属于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具有以行政诉讼被告身份参与诉讼的能力。如果市、县人民政府已将案涉土地征收项目的强拆工作交由下级街道办事处实施,应当推定街道办事处为被诉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
要点二:街道办事处有权开展行政执法甚至拆除违建吗?
搁以前,这个问题的答案或许是否定的,很多城管系统的工作人员也持这一观点。然而2019年,情况却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2019年2月23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明确赋予了基层街道办事处以行政执法权。其具体表述如下: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授权,代表区委区政府对辖区党的建设、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社会治理等行使综合管理职能,全面负责辖区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的统筹协调。
坚持赋权下沉增效。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推动重心下移、权力下放、力量下沉,形成到一线解决问题的工作导向,实现责权统一、上下联动,切实发挥街道在城市治理中的基础作用。
深化街道机构综合设置改革。坚持精简、效能、便民的原则,整合相近职能,按照综合化、扁平化方向,街道一般设置党群工作、民生保障、城市管理、平安建设、社区建设、综合保障等6个内设机构和1个街道综合执法队。
构建实体化街道综合执法机构。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街道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加强对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严格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除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区直部门设在街道的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要建立健全纳入街道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机制,工作考核和主要负责同志任免要听取所在街道党工委意见。及时清理、修订、完善不符合基层实际和发展需要的法规及政策规定,为综合执法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加强疏解腾退空间精细利用和边角地整治,促进留白增绿、见缝插绿、拆墙见绿、拆违还绿……
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长效管控机制,减少存量、严控增量,确保新生违建零增长,创建无违建街道……
据北京日报近日报道,这一《意见》的出台背景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而从以上引述的《意见》内容中似乎可以看到,今后街道办事处都将设立“城管科”,其将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其中很可能包括各种拆除违法建筑的行动。一旦违建当事人对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街道办事处或将成为最有可能的被告。
在明拆迁律师想提示大家的是,随着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的持续深入推进,执法重心下移似乎已不可阻挡。“违建”当事人在依法维权时也将会面临一定的变化和挑战。我们将持续关注《街道办事处条例》的拟定和出台,随时为大家跟进这一领域依法维权的新情况和新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