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看看你家是否会进行这项改革……
2018年2月4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发布,这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和国家正在着力宣传文件内容,为的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使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也是为了我国城镇化发展可以更上一层楼。该意见中明确指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乡村是一个可以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在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中,坚持自治为基、坚持法治为本。由此可以看出一个重要的信号——农村的宅基地可能要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了!
文件发布以来的一年时间里,我国某些地区已经就乡村振兴战略作出了实质的动作,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2017年8月21日,我国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该方案指出,按照地方自愿原则,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本辖区计划开展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复后启动试点,获得批准后,便可以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其第一批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上海市,辽宁沈阳市,江苏南京市,浙江杭州市,安徽合肥市,福建厦门市,河南郑州市,湖北武汉市,广东广州市、佛山市、肇庆市和四川成都市。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2018年4月,北京市作为第一批试点的13个城市之一,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向4家全资国有或集体企业出让4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建设租赁住房;时隔半年,上海市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公开拍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也就是所谓的宅基地使用权,并由有巢科技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竞得,目前已经在建设当中。
2019年新年开始,福建、江西、山东、海南、贵州等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了更好的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申请福州、南昌、青岛、海口、贵阳五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并获得批准。
能够确信的是,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要长期推行下去的,我国其他地区也会继续扩大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范围。在新时代的思路下,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更要相信,不久的将来,农村的集体土地会更加的值钱,很有可能大胆的尝试出新的方式:比如将某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集体建设用地分块规划、分块建设;比如在已经可行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基础上,对租赁住房采取多元化的管理方式,分为长期和短期租赁;再比如,结合07年开始试点并取得显著效果的共有产权房的思路,开拓出与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形式等等。
当然,以上都是笔者作为征地拆迁业务方向的律师的看法或期望,落实还需要时间,还需要各个部门的配合与摸索,更需要有相关的法律约束,让所有行政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也是我们作为法律人所希望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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