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贴封条”式逼签是在明律师在案件代理中时常能够遇到的情形。即便涉案建筑如地方政府所言真的系违法建筑,其就能随便张贴封条对涉案房屋实施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吗?本文通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韩海祥律师代理的一起浙江省的案件来对此问题一探究竟。
案情简介:拆迁安置不落实却急于贴封条?
潘老先生出生于上世纪四十年代,现已是古稀之年,系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人。2003年,镇政府因北平路建设需要,就房屋拆迁与潘老先生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由镇政府为潘老先生另行安排一块宅基地,允许潘老先生自行安排施工队建设房屋。但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却因镇政府的原因而未能实际履行。
潘老先生为人和气,事事讲理,就上述拆迁安置争议事项,他曾多次书面请求镇政府完善、落实拆迁安置措施,但都不见回应。最终,潘老先生在该宅基地也没有能够建成房屋,为了维持生计,他在该处宅基地上搭建了两间铁皮钢棚房。
2017年,镇政府因北平路拓宽项目需要使用潘老先生原来房屋所在地块,但并未见到任何合法用地手续。鉴于之前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能履行,潘老先生提出应先落实之前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镇政府态度强硬,不肯履行。不仅如此,镇政府于2018年3月对潘老先生的上述铁皮钢棚房贴上了“封条”,查封了该处房屋。
潘老先生见镇政府这样不讲法律不讲道理,决定讨个公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将征地拆迁维权事宜委托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韩海祥律师代理。
法律分析:查封措施的法定程序不容缺失
两位代理律师向潘老先生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研究了相关案件材料后认为,镇政府查封房屋的行为主要存在以下违法点:
首先,缺乏职权依据、程序严重违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及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措施,应当具有职权依据,并且应当履行以上法定程序,而镇政府并不具有相应查封房屋的职权,且在未履行任何程序的情况下即对该房屋实施了查封,明显损害了潘老先生的合法权益。
其次,“执法”之行政目的不正当。镇政府系“选择性执法”,是为迫使潘老先生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协议而使用的逼签(迁)手段,而非为了规范建设秩序这一正当目的。
鉴于以上情况,在明律师指导潘老先生将镇政府起诉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镇政府在潘老先生房屋门上张贴封条查封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胜诉:自行撤销也不行,确认违法没商量
在潘老先生向法院起诉后本案开庭前,被告镇政府眼见其所作出的查封行为实在是漏洞太多,自行决定撤销了对潘老先生的铁皮钢棚房屋的查封行为,并对封条予以解封。
该案如期开庭,被告镇政府既没有向法院提供作出查处房屋行为的证据,也没有提供与作出查处行为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庭审中,对于其所称的“原告不适格、其是对违章建筑进行查处”等答辩之辞,在明律师一一进行了驳斥。最终,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潘老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镇政府在潘老先生的铁皮钢棚上张贴封条予以查封的行为违法。
至此,潘老先生的维权事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为后续维权的推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在征收拆迁中遭遇这类“贴封条”式逼签,被征收人一定不要被征收方的这一强势举动所吓倒,而要充分意识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积极通过依法维权争取将封条解封,恢复涉案建筑的正常居住和使用功能。这对下一步的依法维权而言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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