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有房产证的房屋居然被自然资源部门和水利局联合认定为违法建筑!近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谢瑞青律师在河南省项城市秣陵镇某村接待一起咨询,当事人就遇到了这样的怪事。那么,这究竟是一起怎样的案件呢?这其中又有着怎样的是非曲直呢?
基本案情:有证建筑也成违建
2001年,河南省项城市某镇政府因拆迁安置,将包括张先生在内的部分人员统一安置到长虹运河旁的地块上。一面依着106国道,另一面傍着运河水,政府组织统一建设时,项城市公路管理局出具证明文书称建房行为不影响公路规划,项城市水利局也出具证明文书称建房行为不影响河道安全。此后,张先生经政府统一报批,取得了加盖项城市人民政府公章的《房屋所有权证》。
2019年3月18日,项城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称要对长虹运河河道两侧内侵占河道的违法建筑进行清除。张先生原本以为这仅仅是针对其他没有取得房产证的违法建筑,却没料到,当天下午,市国土局和水利局联合署名针对张先生作出《通知》,称张先生2001年未经批准,擅自在长虹运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影响河势稳定,违反了《水法》《防洪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注:准确名称应为《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此处为原文引用)等一大串儿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张先生3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
一大堆法律法规压下来,让原以为房产证在手就等于手持了“免死金牌”的张先生有点儿蒙了:房产证也是你政府发的,现在说违法的又是你政府,这房产证还有什么用?还能相信政府吗?
律师分析:得不偿失的“以拆违促拆迁”
在明律师实地调查后发现,张先生的房屋一面临着106国道,从国道处看只有一层,而从河道处看却有两层,房屋一半架在河岸上。虽然目前没有准确的河道划定范围文件,但是初步判断,这个位置基本应属河道管理范围。河道管理范围不允许修建影响行洪的建筑这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但是据此就能直接认定张先生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吗?
不要忘了,张先生可是有证的人!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该案中,张先生的建房行为是当地政府先前的拆迁安置行为的后续,是当地政府统一组织的,并且经基层政府统一报批,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即使房屋所在地确属河道管理范围,那么这也是政府(包括镇政府、市政府、市公路管理局、市水利局)的原因造成的,过错在于行政机关,而不在于当事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由当事人承担。张先生并没有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房屋登记,因此,其房产证明显不符合可以撤销的情形,该房产证当然有效。
在此情况下,部分行政机关仍然坚持作出违法建筑的认定,显然是想压低当事人的心理预期,从而达到降低拆迁成本的目的。但是相反,在当事人明明有房产证的情况下还认定为违法建筑,反而会激化拆迁矛盾,让更多的百姓对政府政策不信任,不利于拆迁工作的推进,反而会极大地增加拆迁成本,显然是得不偿失的。至于本案后续究竟如何,在明律师也会持续关注。
我们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无论行政机关以何种名义将你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其调查、处置均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严格进行。当事人有权对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说你是违建,你就是违建”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在涉案地块面临征收、腾退项目的情况下就更有依法维权的必要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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