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伴随着征收拆迁和各类改造项目的浪潮,全国各地陆续掀起了“拆违热”。哪里有拆迁,哪里就有拆违。其中有一些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也有一些则是腾退项目与拆违的结合体,最终落到疏解整治上面来。那么,这些无证、缺证的“违法建筑”若遭遇违法强拆还能要求行政赔偿吗?是否因其自身的违法性而丧失提出这一主张的可能性呢?本文,在明律师黄艳为大家浅析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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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黄艳 左倩哲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无证的违建遭违法强拆能主张行政赔偿吗?】
出现这种违建泛滥的现象,跟我国很长时间里相关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有直接关系——在很多地方,农村村民盖房子,只要是在自己的宅基地甚至是承包地里建的,一经村委会或基层管理单位同意就直接把房给建起来了,没有要去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办证的意识。而有的地方,即使农村村民或城市居民提出办证申请,也会因各种理由被卡在某一道程序上无法向前推进,最终导致涉案房屋长期处于无证状态。而这样的状况,往往使得老百姓在面对“拆违”执法时相当无力。
因为无证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这样的定性往往无可厚非。不过,不经合法的程序将这样的违法建筑拆除,执法机关是否要向建设人进行赔偿呢?有一种意见认为,违法建筑本身就不具有合法属性,执法机关依职权强拆没有损害建设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拆除与违法拆除的结果是一样的,故而不应当予以任何行政赔偿。这种意见是不准确的。
【建筑材料的扩大损失有权主张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据此可知,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就违法建筑而言,虽然房子因无证不受法律保护,但建设房屋的建筑材料却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因此,违法拆除违法建筑,将造成当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权益的损失,该项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对于上述意见,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行申12号《行政判决书》中已经有充分体现:“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中的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因强制拆除手段、方式不当,造成当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2019年全新修订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67条规定,执法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应当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其主张拆除后的违法建设残值,应当在强制拆除前提出书面声明,并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置。据此可知,对违建被拆除后残存的建筑材料的价值,当事人享有主张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不得在拆除违建的同时扩大损失,否则将承担行政赔偿的责任。
【拆违过程中导致的室内物品损失有权主张赔偿】
另外,如果行政机关不依照法定程序拆除违法建筑,导致建设人发生室内物品损失的,比如屋内家具、机器设备等物资遭到损毁,行政机关亦应当按照市场正常价格进行赔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中已经予以明确。
在明律师代理的一起强拆养殖场的案件中,强拆实施主体不仅将养殖场建筑夷为平地,更捎带手将其中养殖的10余头牛牵走后卖给了当地屠宰厂,造成了当事人的重大财产损失。此种情形下,当事人自然有权针对养殖牲畜的莫名损失主张行政赔偿。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67条规定,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实施查封或者强制拆除的,执法机关应当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清理违法建设内的物品;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物品清单,由违法建设当事人签字确认;违法建设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的,执法机关应当将物品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违法建设当事人,违法建设当事人拒绝接收的,执法机关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违法建筑违法拆”是必定要付出代价和接受惩罚的,否则《行政强制法》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对拆除违建的程序性规定将沦为一纸空谈,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也势必将遭受损害。而本文所述的行政赔偿申请情形即反映了这一原则,任何人都不可从其违法行为中获益,建设违建的一方是如此,拆除违建的一方也同样是如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