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任何一个征收项目,都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这一法定基本原则。无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都要以合法的征收决定或征地批复作为前提。同时,征收方应当履行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法定职责。货币补偿款应当专户存储到位,安置措施也应得到明确。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被征收人才能放心的腾房搬迁。这些,广大被征收人一定已经牢记于心了。但是,你是否听说过不给补偿先搬迁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情况呢?这样的征收方式是否合法?遇到这样的情况,广大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办呢?
【协议先行搬迁,与“协议拆迁”不是一码事】
协议先行搬迁,并不是广大被征收人了解的协议拆迁。
协议拆迁中,拆迁主体不是行政机关,被征收人与建设单位等民事主体签订协议。此种协议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缔约,很难与行政机关产生法律上的关系。协议拆迁,不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约束,不适用法定的征收程序。它在征收与补偿的细节安排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只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就按照协议推进,一手给钱一手拆房。
而这里所说的协议先行搬迁,则是在一个合法的征收项目中,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订一份先行搬迁拆除协议。约定被征收人先行搬离、交出被征收房屋,并允许征收方先行拆除。协议先行搬迁和协议拆迁不是一码事,但二者也具有共同之处。那就是二者均未完全依照法定征收程序进行。这就使得被征收人不便行使法定的各项救济权利,让维权陷入僵局。被征收人面临这样的操作,需要格外小心谨慎地行事,否则自身权益极易遭受损失。
试想,先行搬迁拆除协议一旦签订,被征收人就要腾房搬迁,去等待征收方履行与自己签订一份正式的补偿安置协议的义务。房屋已经没了,而安置房的具体地点、面积、层高、朝向等情况都还完全不能确定,等于开了一张白纸给征收方随意书写。一旦签订了这样的协议,被征收人的被动情势可想而知。
【不按套路出牌,暗藏风险与漏洞】
正常的征收项目中,被征收人搬离被征收房屋应当出现在征收后期环节。征收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若是需要拆除被征收房屋,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是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这一征收原则是保护被征收人补偿权益的一道防线。
然而,个别征收方却违背这一法定原则,采取协议先行搬迁的方法实施征收协议先行搬迁时,征收方仅仅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还未签订补偿协议,也未作出补偿决定。部分项目中,可能连征收决定都还未作出。被征收人对征收项目的详细信息、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丝毫不了解。可见,协议先行搬迁这种不按套路出牌的做法,存在着许多潜在的风险与漏洞。
【协议先行搬迁,被征收人将面临复杂的法律问题】
如果被征收人签订了协议,就要遵守征收方设定的协议内容,按期限配合腾房。交出房屋后,征收方将很快拆除被征收房屋。补偿还没有着落,房子却已经交出甚至被拆除。此时,如果被征收人希望通过各种途径维权,相较于按法定程序推进的征收项目,将非常困难。
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补偿协议内容不合理,再向征收方提出意见,征收方还会接待、听取、采纳吗?如果被征收人因为某种原因反悔,这份先行搬迁拆除协议能否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如果征收方未能落实之前承诺的一切补偿,被征收人又该通过何种途径救济?显然,先行搬迁拆除协议同样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其无效、可撤销必须严格依据《合同法》的条款去判定。故此,这份协议摆在那里,被征收人再想提高补偿数额将变得异常艰难。
【毫无法律依据,如此征收肯定不合法】
协议先行搬迁的目的就是“先拆了再说”,使征收成为既成事实。在个别征收方看来,手握协议就可以避开法定程序了。既不用遵守《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设定的程序,也不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若是被征收人事后提出异议,征收方就可能提出“被征收人意思自治”、“帮拆”等荒谬的说法。这样看来,个别征收方创造出这种做法,似乎认为协议能够给自己拆除房屋的行为找到理由,颇有推卸责任之势。我们找遍征收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各地方关于征收事务的种种规范性文件,都无法找到关于协议先行搬迁的依据。所以,无论征收方找出什么理由,协议先行搬迁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最后,在明律师要郑重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任何类似涉及先行搬迁、先行拆除房屋的协议,坚决不能签字。此类协议将对被征收人依法获得征收补偿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协议先行搬迁并拆除房屋的做法,完全搞乱了法定征收程序。不合法的征收程序,将削减、剥夺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申请听证权等各项权利。法律在征收各环节赋予被征收人的救济权利,也可能完全无处行使。实施协议先行搬迁的项目,个案的具体情况存在很大差异,很难确定被征收人能否成功维权。关键时刻,就法律问题及时咨询律师的意见,坚持将补偿安置落实到位再搬迁,才是你的唯一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