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任何征收拆迁项目,一是要有合法的批准手续,二是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推进,三是要确保被拆迁人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而当这3点都不具备却还要采取“以拆违促拆迁”这样的逼签手段时,涉案项目的违法性就可见一斑了。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团队及时洞悉项目方的违法点,仅凭一封律师函,用时5天即促成了当事人与项目方实现签约,可谓刷新了同类型案件的办结新纪录!
【案情简介:宅基地上房屋突遭“以拆违促拆迁”】
家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某村的田先生有宅基地0.7亩,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其父亲在1988年时从同村村民手中购买所得的0.3亩,有当时的购地契约为证;另一部分是其父亲早年间向县政府申请的宅基地,并取得了经县政府办理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后来在1993年时委托人田先生所在的经济合作社向其收取了上述两处共0.7亩宅基地的使用费,并有当时的收据为证。在居住多年以后,田先生的父亲病故,老屋也渐渐破败不堪成为危房。2011年,田先生倾尽毕生积蓄对其继承下来的老屋进行了翻新重建。该房屋是委托人田先生的安身立命之处,是其全部的生产生活依托。
但是自2019年4月起,玉田县人民政府、高铁新城起步区及高铁线路搬迁工作指挥部在毫无征兆之下发布了《致高铁新城起步区搬迁项目被搬迁群众的一封公开信》《关于高铁新城起步区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
田先生这才知道自己的房屋要被“玉田县高铁新城起步区搬迁项目”征收了,但是田先生却从未见到过该项目的任何征收文件。就在田先生还没有搞明白是怎么一回事儿的时候,就收到了镇政府下达的《调查违法建筑通知书》。
调查完的第二天2019年4月30日,镇政府就向田先生作出了《拟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田先生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田先生不服该《拟行政处罚告知书》,5月2日依法向镇政府书面提出了听证申请。
但是在提交了听证申请的第二日即5月3日镇政府就对其作出了听证的告知,全然不顾当天还在五一劳动节的小长假内,也未依法提前7日通知听证行为。眼看着当地政府明目张胆的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田先生当机立断:委托律师维权,誓死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9年5月5日,五一假期刚过,一大早田先生就急匆匆的赶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找到了督导律师梁红丽寻求帮助。在田先生委托律师后的第二天即5月6日,镇政府不顾听证行为还未依法举行的事实,就违法向田先生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限其于5月7日自行拆除房屋,逾期将强制拆除。
面对枉顾程序、步步紧逼的强势政府,梁红丽律师团队一刻也未耽搁,火速起草了律师函发送给了县政府、镇政府、村委会以及涉案项目搬迁工作指挥部。律师函主要指出以下法律问题。
【律师说法:无依据的征收项目更不可滥用职权】
一、“玉田县高铁新城起步区搬迁项目”并没有合法的征收依据
田先生从未见到政府部门关于“玉田县高铁新城起步区搬迁项目”的征地批文、项目立项等合法实施该项目的法律手续,而作为该项目合法实施的前提是要将集体土地转征为国有。但是我们也没有查询到该项目的各类文件。
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土地管理法》等之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涉征收拆迁的政府信息,以充分保障委托人在征收拆迁中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及获得公平补偿安置权等合法权益。
如果“玉田县高铁新城起步区搬迁项目”既不是依法征收,也不是依法拆迁,其没有任何合法批复的前提下所实施的“搬迁”相当于是平等自愿的协议拆迁,并不具有征收的强制性。若政府使用非常手段来实现其搬迁之目的,显然涉嫌滥用职权,逼签举动都是行政目的不当的违法之举。
二、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田先生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没有法定原因,未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均不得侵犯。2019年4月30日镇政府向田先生作出《拟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田先生于5月2日书面提出听证申请,相关部门并未组织听证,便于5月6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没有保障委托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同时,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并不是行政处罚措施,其所提及的“对决定不服,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其第五十三条还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田先生的房屋是其生活的唯一居所,在法律所赋予的期限之内,有权采取复议及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该权利。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补偿安置条件,也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合法的诉权诉期内,任何部门不得用违法手段强制拆除田先生的房屋。
5月7日律师函被上述四部门分别签收,并引起了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面对资深征地拆迁律师的全面、专业分析,政府部门愿意与田先生进行平等对话协商,了解田先生的诉求。5月10日田先生发来消息告知梁红丽律师自己已经与征收方沟通协商一致,对方意识到了自己的违法之处也愿意积极解决田先生的合理补偿诉求,最终双方于5月10日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
短短5天,一封律师函发挥了巨大的能量,梁红丽律师团队再次刷新了维权的期限纪录,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