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砸门窗被明令禁止】
如前所述,打砸门窗搞破坏的本质是逼签。那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的规定,这是被明令禁止的违法行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8条规定,征收期间,房屋征收部门不得拆除影响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这是直接针对“砸窗户拆门”的一条规定。
590号令第31条进一步指出,采取上述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如何应对就这3招:实在不行就起诉!】
第一招:举报要求查处。590号令第7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据此,向市、区(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举报要求查处,是应对砸窗户拆门的第一招。若相关单位对查处申请置之不理,被征收人可考虑依法提起诉讼追究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
第二招:及时报警制止。鉴于此类逼签行为为行政法规所明令禁止,被征收人可及时拨打110报警求助,要求警方及时出警并制止打砸破坏行为。若警方接警后不出警或出警后不处警,被征收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公安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第三招:在门窗遭破坏后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以往大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只有当房屋整体被非法拆除时才能提起这一诉讼,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2018)鲁行终2417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要点归纳中指出:
房屋强拆行为不限于对房屋主体结构的拆除,对门窗、墙面等房屋必要组成部分的拆除以及对室内的清理,同样涉及被征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补偿安置程序尚未完结、法定拆除程序尚未开始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以拆除门窗、破坏墙体、清理室内等方式影响被征收人对房屋的居住使用。
如果被征收房屋遭到破坏、拆除,行政机关应当举证证明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实施,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此,当事人可以提起确认房屋强拆行为违法之诉,不属于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形。
这一堪称精彩的裁判要点归纳无疑给广大被征收人有效遏制“砸窗户拆门”式逼签带来了希望。这种见不得人的下三滥逼签行径,可谓是“兔子的尾巴长不了了”!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面对上述各种破坏、打砸逼签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行动,有所作为,切不可任由事态发展下去。否则一旦房屋主体结构被破坏,沦为危险房屋,“以拆危促拆迁”的滥用职权手段又会上演,事情会变得不可收拾。山东高院的这一裁判无疑带给了我们对这一问题解决之道的全新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