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村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因为宅基地分配面临困境时,很多村民救济途径找错了方向,耗费了人力物力财力,还没有把事情解决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宅基地的使用系村民自治决定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在明拆迁律师提示:
1、弄清监督检查职责与集体组织自治的区别
国土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但无权干涉集体组织自治事项。
2、起诉被告主体要准确
当事人张某向解决本村给自己的宅基地的使用和分配问题,以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某镇人民政府为被告起诉,要求其依法履行职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当事人张某起诉的被告不适当,一直未得到合理的处理答复。张某的真正目的是实现优先获得宅基地地块,但是一直提起错误的诉讼,请求不具有履行职权的机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通过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依然没有解决问题。
3、救济途径有两条
面对村委会侵权时,村民该如何维权?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了两条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这两条途径均是村民依法获得救济的法定渠道,村民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其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侵权纠纷,也可以选择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依法责令村民委员会改正侵权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