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城中村土地征收中,一个普遍存在且争议较大的问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是否显著低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这种差异是否构成不公?
从法律层面看,集体土地征收适用《土地管理法》,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标准为“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两种征收制度的法律基础不同,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也存在本质差异,但这并不意味着城中村被征收人只能被动接受较低的补偿。在特定条件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标准补偿。
1、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补偿标准的制度差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适用不同的法律框架,存在显著差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适用“市场价格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在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已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公告,被预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不小于被预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且最接近被预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户型进行靠档安置。
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适用“区片综合地价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在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拆运项目中,拆运价格为砖混结构85.3元/㎡,砖木结构59.39元/㎡,木结构48.12元/㎡。这一补偿标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存在较大差距。
2、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国有标准补偿的法律条件
城中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在城市更新建设指引中,城中村改造涵盖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等多种模式,要求对文物保护、历史街区尊重等同等适用性条件。在符合公共利益、区域内住户安置压力较大、共享城市生活配套设施等综合研判后,城中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可参照国有土地补偿力度分片区及区位逐级调整。
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城中村中大量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在提供充分证据后仍可争取合法认定并获得合理补偿,避免因违建认定错误陷入零补偿困境。
3、被征收人争取参照国有标准补偿的路径
在城中村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要争取参照国有标准补偿,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确认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是否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这是适用参照国有标准补偿的核心条件。被征收人应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城市规划区图、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文件,以证明在补偿安置时点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城中村改造征收中,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是认定安置资格和保护基础权属的权威文件。
第二,对于征收时未就房屋进行补偿、补偿安置滞后导致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情形,被征收人可以据此请求参照国有标准执行,同时配合征收部门扣除已发放的土地补偿费,避免安置待遇重复。
第三,对于持有合法营业执照且持续经营的“住改非”房屋,被征收人应积极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前三年平均利润计算补偿期限。并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在住宅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申请经营补助,参照商业用房评估价的一定比例争取价差补贴。
第四,对补偿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被征收人可以提出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事实,主张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并依法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房屋按国有标准重新测算补偿金额。
结语:城中村土地征收中,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在一般情况下低于国有土地补偿标准,这是两类土地征收制度的基础差异所决定的。但是,当城中村房屋在补偿安置时已纳入城市规划区时,被征收人有权请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