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颁布以来,拆迁过程中征收方一般都会以承租人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没有补偿资格为由,拒绝与承租人协商拆迁补偿利益,而是让承租人去找出租人,而此时出租人也往往会拒绝分享补偿款,从而使得承租人的补偿权益受到损害。那么,在拆迁中承租人真的没有资格去争取补偿利益吗?如果遇到此种情况应该怎么办?本文,在明律师将会结合办案经验,告诉大家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作者丨高志鹏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房屋征收中的补偿对象
根据《征补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可知,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公平补偿。该条文明确规定征收的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并未提及到经营性用房承租人可以作为拆迁补偿利益的对象。尽管没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由于其所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收,承租人失去了原本用于合法经营房屋的使用权,本着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就应该获得补偿的原则,承租人仍属于利害关系人,应当作为补偿的对象进行补偿。在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最高法行再150号裁定书中也支持了这一观点。
承租人可争取的补偿利益有哪些?
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据此可知,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应该补偿给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但是,承租人仍可争取的是机器设备等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补偿、奖励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值得提醒的是,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那么装饰装修费用也是我们去争取的一项费用。
承租人的合法补偿权益应该如何保障?
此时,承租人应该在房屋租赁前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时,对拆迁补偿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不过拆迁中往往伴随着的是巨大的补偿利益,如果承租人的合法补偿权益受到侵害该怎么办?别慌,首先,承租人应尽量的搜集保存证据,如装饰装修费用发票、税费缴纳证明以及相关财物价值证明等,争取在日后的诉讼维权中处于有利地位;其次,承租人应尽量在公告发布后,作为拆迁中的利害关系人就补偿事宜应积极与征收方和出租方协商,不能过分依赖出租方;最后,如果协商不成或者房屋遭到灭失,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帮您分析其中的利弊,必要的时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明拆迁律师建议:根据以往办案经验,拆迁过程中由于涉及利益巨大,承租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不妨提前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做好准备工作,一旦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则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才有可能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