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是无证房,属于违建,没有补偿!”
征地拆迁中,不少被征收人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形:明明自家房屋住了很多年都没事,可一遇到征收,各种“意想不到”就接踵而来。比如,征收方将无证房认定为违建,下发限拆通知,“低补偿”甚至“零补偿”强制拆除房屋。
说起无证建筑的来源,最常见的就是历史和政策原因。
众所周知,上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农村经济开始高速发展,政府为了改善人民的居住环境,对于农民的宅基地大都采取十分简单的审批手续,往往宅基地划定的地块通过审批后,农民们都只会拿到一张纸,上面写着审批的内容,同时盖有政府的公章。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不断完善,尤其是2008年《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后,现在农村里一个合法的房屋必然通过了县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拥有土地使用权证与宅基地证。那么,这些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老房子,于情于理都应该属于合法建筑,这些因为历史原因没有证件的建筑,无论如何都不能被认定为违建。
如果被征收人能够提供证据或依据,证明其无证未登记房屋属于依法应予补偿的合法建筑,那么,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应当综合考虑该无证房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对该无证房屋进行合理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