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房屋征收决定依法应当以公告形式张贴“广而告之”。一旦需要被征收人自行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去获取,其程序上的合法性就有很大可能存在疑问。本文,将通过在明律师刘博韬、张琨代理的一起案件为大家浅析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决定的审查要点。
【基本案情:靠信息公开申请才拿到的征收决定】
朱先生的房屋位于江苏省X市经济开发区,该房屋系1998年从村委会购买而来,土地面积约190平方米,房屋面积约35平方米,有村委会书面证明,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2018年8月7日,该房屋屋顶被不明身份人员拆除,9月17日房屋被全部拆除。因未见过政府相关征收文件,加之房屋征收部门给予的补偿标准过低,朱先生一直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随着强拆行为的发生,朱先生深感自己处境越来越被动。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朱先生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博韬、张琨律师代理其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法律事务。
律师介入该案后,经向当事人了解相关案情,仔细分析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后为朱先生制定了严密的办案思路。
首先,代理律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本次征收的相关文件确定房屋征收的合法性,但申请信息公开的过程并没有那么顺利,答复期满后政府并没有作出答复,随后经历了复议、诉讼一波三折,涉案经济开发区最终公开了其作出的2018年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
拿到征收决定后,律师认为在本次征收中,当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该征收决定不具备合法性,立即指导委托人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逐项对照审查,征收决定终被确认违法】
刘博韬律师在仔细分析案涉1号征收决定及被告提交的证据后在庭审中指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该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本案中,1号征收决定载明“决定对S街道办事处Y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但被告提交的证据即相关复函载明的形成时间均晚于1号征收决定的作出时间,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1号征收决定所涉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已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即《X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报告表》载明的形成时间亦晚于1号征收决定的作出时间,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作出1号征收决定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且征收补偿费用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作出1号征收决定后,及时以显著方式对1号征收决定的必备内容进行了公告。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1号征收决定,有超越职权、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等涉嫌违法情形。
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刘博韬律师的意见,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本案一审判决,确认被告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决定》(X开征决字〔2018〕第1号)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初步维护。
通过本案,在明拆迁律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对棚户区改造类项目而言,其征收决定的作出有着明确而清晰的法规规定。被征收人若对此不服,可逐项对照法条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行为在法治的轨道上严格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