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闻自己的幼儿园将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被征收拆除,向区政府申请公开6项法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材料,却被笼统答复“项目尚在准备阶段”,申请信息均属于过程性信息而不予公开。如此“一揽子”不予公开答复能合法得了吗?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小组的王一帆、王威律师在贵州省L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区政府就作出了这么一份“6项搅合在一起”的不予公开答复。那么市政府将会在复议审查中给出怎样的评价呢?
【法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全算“过程性”的?】
委托人在贵州省L市某区某街道小学旁拥有一处幼儿园。早在2016-2017年涉案片区即开展了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委托人未能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
时间一晃来到2025年3月,街道办事处在该地张贴了《房屋拆除通知》,称对尚未签订补偿协议的人员,明确限期内到街道办协商洽谈征收事宜。
意识到自己的幼儿园“朝不保夕”面临征收拆除后,委托人决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全面了解涉案项目合法性情况。2025年4月,其通过EMS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给区政府,申请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文规定应当予以公开的6项征收材料,包括征收决定及公告、“四规划”、征收补偿方案及其征求意见、修改情况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
2025年5月,区政府作出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经核实目前该项目尚处于准备阶段,委托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仍在进一步研究和论证过程中,属于过程性信息,故不予公开。
这一下委托人可就纳闷儿了——您《房屋拆除通知》都贴了,怎么全套手续还在研究中呢?2025年7月,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小组的王一帆、王威律师指导下,向贵州省L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涉案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区政府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需逐项分别答复,不能搅合在一起】
市政府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下辖街道办张贴的《房屋拆除通知》中的“拆除”只针对已在2016-2017年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户,其中明确对尚未签约的户只是督促其积极协商洽谈,并不存在要拆除申请人房屋的情形。
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许多都处于研究、讨论过程中,还未形成最终的征收补偿方案,涉案书面答复系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程序及内容均合法,不应被撤销。
王威律师小组的二位律师则在听取意见等环节中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事项均有明文规定,相应材料明显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过程性信息”,而是会对被征收人实体性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信息。
本案中被申请人显然对“过程性信息”这一概念存在误用,且在申请人分6项逐项提出申请的情形下未依法区分处理,只是概括的认为项目尚处于准备阶段即可不予公开,这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答复明显不当。
换言之,对尚未制作完成的材料即便无法公开也应当如实答复“所申请信息不存在”,而不能错误的以“过程性信息”为由去不予公开。
【案件结果】
2025年9月8日,贵州省L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xxx府行复〔2025〕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区政府作出的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本案无疑展现出了王威律师小组二位律师扎实的信息公开纠纷应对基本功和对城市棚户区改造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案件代理的丰富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