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坚决下判决,而是选择了“打太极拳”劝原告撤诉!碰上这样的事咱老百姓的诉求是不是就快凉凉了?还真未必。
日前,人民法院报就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施展当地擅长的“太极绝活”定分止争进行了报道,该报道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转载。
在当地一起棚户区改造项目引发的安置房交付争议中,法官主持协商取得了多赢效果,促成了被拆迁村民补偿安置权益的落地,具有违约惩罚性的双倍过渡安置费一个子儿不少地落入了村民的口袋。这一得到宣传的“典型案例”无疑带给了我们很多思考……
【基本案情:未打赢官司也能解决补偿安置诉求?】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温县某村的孔某等上百户村民于2018年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与街道办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街道办应在3年内交付安置房,逾期则要按每平米3元/月标准的两倍给予额外的补偿。
然而眼瞧着交房期限早过了1年半,孔某等被拆迁村民却迟迟见不到安置房的影子。2022年底,交涉未果的孔某等10户村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民告官”能为自己的安置补偿利益讨回公道。
温县法院承办该案的王法官经查阅涉案证据材料意识到,安置房逾期交付的因素复杂,简单作出判决无助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于是王法官施展了“太极功夫”,主动联系村民、街道办和开发商坐下来协商,向各方释法明理。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被拆迁村民与街道办、开发商达成了新的三方协议,村民们同意撤诉,而法院则督促开发商尽快完成施工建设。不到1年的工夫,安置房便得以顺利交付,村民们也如约拿到了双倍的过渡安置费。
【律师解析:定分止争不单单靠法条和裁判】
应当说,本案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即适用该条款的规定,“继续履行+承担违约责任”是街道办事处跑不掉的法律责任。但在实际审理中,王法官却并未机械适用法律去迳行裁判,而是积极组织了协商调解,专注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和补偿安置利益的实际兑现。
无疑,王法官的这一处理方式让原告村民失去了近在眼前的“打赢官司”的机会,但却助力纠纷得到了最高效的解决。该案得到最高法的宣传也再次告诉我们,“重实体”是当下司法审判领域的倾向,实质性解决问题要比“程序博弈”更具价值也更受推崇。
在明提示
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对此有清醒且理性的认知,在案件办理中不钻牛角尖,不执迷于打赢官司告赢行政机关,而要将重点牢牢放在协商调解补偿/赔偿纠纷上,配合法官做好协商谈判工作,不轻易拒绝或者几句话让谈判破裂,更不能有“等着法院判”的消极态度。
须知,调解你不珍惜,真下判决你未必能赢。当然,撤诉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谨慎,要在专业征拆律师的指导下去决策,而不可盲目听信任何一方的建议。总体的原则是“不见兔子不撒鹰”,纠纷未得到解决我们就不同意撤诉,这样才能让法律的压力始终存在,促成被告拿出诚意来解决我们的补偿安置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