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时,什么样的房屋可以按照门面房标准进行补偿
1、具有房产证、土地证,且房产证上标明的房屋用途为商业,或者土地证上标明的用途为商业,应当按照营业用房补偿。
2、具有房产证、土地证,虽然证件上未标明为商业用途但是实际上已经办理工商营业登记手续的,应当按照营业用房补偿。
3、不具有房产证、土地证,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但是房屋已经实际用于商业用途的,可以按照商业用房进行补偿。
4、不具有房产证、土地证,具有公房租赁凭证的,公房租赁凭证上标明屋用途为商业的。
5、不具有房产证、土地证,具有公房租赁凭证的,公房租赁凭证上虽然未标明屋用途为商业,但是房屋已经实际用于商业用途的,可以按照商业用房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北京拆迁律师温馨提示: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