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施行,国家层面的法律开始对被拆迁人谈之色变的“强拆”进行规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更是极大的提升了被拆迁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底气”与信心。许多被拆迁人共同关心的问题是,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之下,政府究竟还能不能实施强拆?强拆行为还有合法依据么?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解决强拆的法律属性。《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我们可以理解,强拆实际上就是该法规定的“代履行”方式。意思就是说,被拆迁人自己不拆,那么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替代完成拆房行为。接下来,就要看拆迁法规对此问题的具体规定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里的“依法申请”,法就是指前面提到的《行政强制法》。这样,对于国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有人民法院可以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政府依法是无权实施强拆的。而对于违法建筑,依照行政强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政府是有权强制拆除的。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否可以强拆,法律上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依据《行政强制法》,我们认为应当做如下解读。《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基于此,我们认为,行政强制法施行后,任何地方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都无权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强拆。只有先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将所涉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依行政机关申请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强拆,其他任何强拆行为都是违法的。
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实际上就是指“违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对于上述“违建”,法律尚且规定要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也理应按此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论是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还是集体土地征收时所面临的房屋拆除,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与精神,只有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强拆。对于动辄凶神恶煞,动用“黑社会”、地痞流氓无赖进行暴力强行拆除房屋的行为,被拆迁人都有权奋起反抗,坚决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保住自己的房屋。(王宇/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