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的赵某一家在2021年过得极不平凡。2021年6月28日,西安市某管委会土地储备中心向赵家作出了《补偿决定书》,赵某的房屋和土地就这样被一家没有行政职权的单位莫名其妙“拿走”。一气之下,赵某一家三口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晨律师和李鹏律师代理案件,果断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在两位律师的全力救济下,法院撤销了西安市某管委会土地储备中心作出的《补偿决定书》,案件得以完美解决。
案件事实:
赵某一家在西安市某城中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2021年5月7日,区政府联合某管委会联合发布《房屋征收项目工作通知》,将赵某一家的房屋和土地纳入征拆范围,但令人疑惑的是相关单位一直未履行征收程序,只是反复强调补偿政策是不能改变的,“别人签了你为什么不签?”“政府项目老百姓应该支持!”。同年6月28日,管委会土地储备中心突然给赵某一家作出《补偿决定书》,赵某家上千米的院子,院子里四层共1000多平米的房子,补偿决定中仅确定:赵某产权置换的补偿费用为123万另加按人口安置3人的住宅和商业用房,货币化安置则共计305万元。同时还作出“限期搬出”的条文约束赵某一家。
“明明是没有权力却假装有权力?!”恼怒不已的赵某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晨和李鹏两位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办案思路:
两位律师认为:该土地储备中心作出涉案《补偿决定书》超越法定职权,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该储备单位只是一个事业单位,没有行政主体资格,补偿决定的内容和程序更是违反法律规定。于是赵某一家将设立该储备中心的西安市政府告上法庭。
诉讼过程:
庭上,市政府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储备中心的《补偿决定》在2021年6月28日作出,原告在2022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其次,储备中心在作出《决定》之前,已多次深入调查涉案地块和房屋,并无不妥;最后,储备中心已与其他村民达成一致,明确同意征收自己的房屋和土地,只是赵某一家不配合,被告遂作出强行作出《房屋补偿决定》。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西安铁路运输中院认为:关于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土地储备中心于2021年6月28日对用户作出决定,同年12月13日递交材料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至于2022年3月立案,系人民法院内部审查和处理耽误的时间。
关于《决定》中补偿标准的问题,原告认为决定最终补偿结果的关键在于评估报告,而被告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储备中心向赵某一家依法送达《房屋征收补偿评估表》,也就未保障原告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和鉴定的权利。
故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土地储备中心向赵某一家作出的《补偿决定书》。
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关于《征收房屋评估报告》的重要性,最高法案例曾有过这样的描述:
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的送达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过程中重要的程序,行政机关未依法送达评估报告的,可能会剥夺房屋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提出异议的权利。行政机关提交的送达回证上记载“本人拒签”,因被征收人送达当日不在案涉房屋中,行政机关未提供确已将案涉房屋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的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故其关于案涉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已经送达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行政机关作出被诉房屋补偿决定的依据不足,应予撤销。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合法送达房屋评估报告,那依据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必然是违法的。但是对于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如果不及时行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权利,即便违法性再严重,也视为认可补偿决定的内容。一旦超过起诉期限,征收单位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在明律师在此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对于违法的评估报告和补偿决定,应当及时行使权利,敢于说“不”!
附:判决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