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房屋因临时使用证过期被强拆,街道办拒绝赔偿
“在上海,我家将近五百平米的房子被违法强拆了,我就想要赔偿损失,三百五十万多吗?”
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里,聂荣律师和刘璐律师正在接待一位中年男人,这名男子姓任,是上海市某街道的居民。
1983年,任某的父亲因为原有的房屋面积太小,一家人住有点挤,于是向政府申请新建房屋,当时政府也批复同意,允许在其原有的50平方米土地的基础上再建造75平方米的住房,但由于预算问题,任某父亲建造新房的计划一直未能实现。
后来任某的大哥成年之后,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政府准予其在175.86平方米用地上建造房屋,但要求除了任某父亲50平方米土地上房屋之外的其他住房、棚舍全部拆除。
1992年6月,政府给任某颁发了《农村宅基地临时使用证》,核定使用面积151平方米,其中主屋占地57.8平方米,棚舍占地7.5平方米,任某和母亲一直居住在该屋内。
一家人就在这栋房子里相安无事地住了十几年。直到2015年,街道办突然下发了通知要对本区域的部分土地房屋实行征收,任某一家居住的房屋也位于征收范围之内。
然而,任某等了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见到街道办来协商安置补偿的事宜。眼见周边的邻居都签订了补偿协议,只有自家毫无音讯。任某以为征收计划有改变,不征收自家房屋了,于是就将此事抛之脑后。
就在2019年12月6日这一天,街道办组织人员来到任某房屋门口,二话不说便将任某房屋强制拆除。任某阻拦不及,只能眼睁睁看着房子化为废墟,大量财产被毁坏。无奈之下,任某向法院起诉,法院也确认了街道办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就在任某拿着法院的判决书要求街道办赔偿时,街道办却以任某持有的《农村宅基地临时使用证》失效为由,认为任某的房屋本来就该拆除,因此拒绝赔偿。见街道办如此蛮横,任某只能求助于专业律师。
二、法院判决法理兼顾公平,违法强拆也应当赔偿损失
聂荣律师和刘璐律师听完事情经过后,认为街道办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于是确定好诉讼思路,由任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在法庭上,街道办依然认定不应当给任某赔偿,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任某的《农村宅基地临时使用证》已经失效,房屋也应当被拆除。虽然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不能改变临时宅基地证已经失效的事实,而且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任某也不符合分户建房的条件,所以任某要求赔偿没有事实依据。
聂荣律师和刘璐律师反驳道,法院已经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而且违法的强拆已经给任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所以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相应赔偿。任某虽然不符合正常户的安置条件,但街道办仍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具体的赔偿方案,可以参照同一范围内类似情况的协议安置方案。
案件最终在两位律师的竭力争取下,法院酌定街道办赔偿任某损失金额为三百五十五万元人民币。至此,一场历时数年的赔偿落下帷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