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遇到征地拆迁纠纷,作为被拆迁方的老百姓总是处于弱势的一方,维权之路走得很艰难。有时候越是着急上火,越是容易走弯路。
其实拆迁维权只要走对了方向,采用了正确的方式,会大大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今天中征律师分析一起“失败”的宅基地腾退补偿纠纷维权案例,希望大家在维权时能尽量避免走弯路。
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村村民,在该村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一处。2019年,该村被列入改造范围,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该次大会决定通过《某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其房屋也在腾退范围内。
后李某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为案由将该村委会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村委会作出的《某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李某所诉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那李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具体分析如下:
1、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的四大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村民自治事项的范围与规制
村民自治,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从法律层面上说,村民自治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制,村民自治权力的行使主体是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
其中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属于处理村中日常事务的机构。
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则是村民共同决定本村重大事项的机构,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体现了三者的关系。
对于村委会或者村委会工作人员作出的决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作出了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条实质上赋予了村民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在民事诉讼中也存在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案由。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若出现该条文规定的情况,村民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村委会不能单独决定而必须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村民自治事项,具体规定为:“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6)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7)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显然,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可以明显看出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于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作出的搬迁政策、方案等都应属于该范围之内。
而对于村民(代表)会议所讨论决定的村民自治事项如何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进行了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由此可见,如果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搬迁政策存在侵犯村民权益的内容,法律上并未规定通过法院诉讼的形式解决,而是应由政府责令改正。
3、搬迁政策的效力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案情分析:维权点睛
综上,李某的起诉仅针对搬迁政策的效力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李某起诉的请求是撤销《某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依据的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撤销权。
从前文的介绍可知,该条文规定的撤销权是针对村委会或村委会成员作出的决定而言的。
但是,《某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却并非村委会或者村委会成员有能力作出或决定的,该搬迁政策属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内容,无论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是否在程序上存在瑕疵,相关村民都理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维权,由政府出面责令改正,而非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错误地将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某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当作村委会自行作出的决定,实质上是混淆了二者的概念,从最终结果看,李某的请求也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李某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政府出面责令改正的渠道进行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