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建设用地征收中,涉及被征收人家庭的多处土地和房屋可能因项目进度不同、批次不同而被分割征收、零星征收,形成“同户多地、跨批征用”的局面。当被征收人的同一家庭在不同批次征收中面临多次、分散的土地房屋征收时,安置面积是否可以合并计算——即是否可以用被分割征收的土地面积进行“总量归约”后再统一核定安置规模?
从法律层面看,《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规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4:6。安置人数按征收土地面积除以征地前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面积计算,这个公式是按“批次计算、按户归约”的自然结果。如果被征收人家庭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多块土地分属不同批次征收,将多个批次的征收面积合并,可以还原该户实际应得的安置总指标。对于跨年度的多批次分拆征收,安置补偿实质上也可以按同次征收的逻辑合并核算。
1、分批次征收与安置面积合并计算的法律逻辑
在多批次建设用地征收中,安置面积的核定与征收土地面积直接挂钩。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规定,具体安置人数按征收土地面积除以征地前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面积计算。这意味着,征收土地面积越大,安置人数越多;安置人数越多,安置总面积越大。如果被征收人家庭的同一块土地因项目进度不同被分成多个批次征收,且征收部门在每个批次中仅按本次征收面积单独核定安置人数,被征收人家庭的实际安置面积将被人为拆散,导致安置标准偏低。
从法理上看,征收补偿安置以家庭为基本实施单元,安置总面积的核定应当以该户被征收的全部土地和房屋面积为基础,而不应受征收批次分割的影响。因征收方将同一项目用地分期分批次报送审批导致的技术性拆分,不应成为压缩安置面积的合法依据。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虽未直接规定多批次安置面积可合并计算,但“按征收土地面积除以征地前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合并计算提供了逻辑基础——如果该户土地在不同批次征收中的总面积超过单个批次的面积口径,必然会影响安置总指标的最终分配。
2、被征收人申请合并安置面积计算的条件与渠道
被征收人就不同批次的零星征收申请合并安置面积计算,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多批次征收的土地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安置面积计算的前提是被征收土地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因为人均土地面积的计算是以征地前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面积为分母的。
第二,多批次征收的土地实际属于同一家庭的承包经营面积。如果被征收人可以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明文件,证明多批次征收的土地实际属于同一家庭的承包经营面积,则可以主张合并计算安置面积。
第三,被征收人应当在各批次征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提出书面申请。阆中市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均设有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合并计算的书面申请,并附上门牌号、户主身份证、多批次对应的土地承包证、测绘报告及权籍调查表,启动归一化调整程序。
3、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多批次建设用地征收中,被征收人要申请合并安置面积计算,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提前完成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籍信息采集。被征收人应当尽早收集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等全套证明材料,将多个批次的征收地块信息集中汇总,确保总量折算时有据可依。
第二,在安置人口核查环节主动提供多批次征收土地的证据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明确规定,预公告发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征地范围内的正住农业户口,方可作为安置对象。在多批次合并安置的计算时,被征收人应当附上相关部门的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征收红线套合图,以固定多批次地块之间的权属归属关系。
第三,涉及跨批次安置申请受阻时,及时向人民政府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协调,必要时申请行政复议。
结语:多个批次建设用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家庭因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分批次、分项目征收时,有权申请将不同批次的征收面积合并计算安置指标。安置人数的核定以征收土地总面积为基准,而非以单个批次的征收面积为限。被征收人应当提前备好跨批次征收地块的统一权属凭证,在每批次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书面提出合并申请,尽最大可能按实际征收面积获批足额安置面积。
分批次征收是征收程序的技术性切割,不应损害被征收人家庭的安置权利。被征收人应当主动对多批次的征收面积信息进行归口管理,在补偿安置协商中始终守住“以户为单位、以总量为基数”的安置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