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征地拆迁中,很多被征收人听说别人家补偿比自家高不少。补偿差别大,大家想要了解背后的具体情况,核实相关信息。如果征收部门并没有主动公开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协议,那我们可以申请信息公开吗?
1、安置补偿协议是否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因此为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将房屋征收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书(2020)晋行终500号行政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此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据此,涉案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补偿情况本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虽然本案涉及的是集体土地征收,但对于分户补偿情况是否应予公开,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应有所差别。分户补偿情况尽管一定程度涉及其他户的个人隐私,但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防止征收部门暗箱操作,这类政府信息应该予以公开。
也就是说,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应当保障征收补偿的公平、合理、公开、透明,应当依法主动公开被征收人补偿情况。
2、征收部门不主动公开,是否可以申请信息公开?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没有主动公开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被征收人想知道他人的补偿方案可以申请公开吗?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80号行政判决中阐述了如下观点:分户补偿情况尽管一定程度涉及其他户的个人隐私,但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消除被征收人的疑虑和担心,法律对这类个人隐私进行了一定的让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案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的虽然是集体土地征收,但对于分户补偿情况是否应予公开,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应有所差别,可以参照适用。当事人作为土地征收范围内的村民,有权知道分户补偿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公开这些政府信息。
3、政府部门拒绝公开应该怎么办?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律师提醒:如果被征收人申请公开他人拆迁补偿方案时被政府部门回绝,可以依照上述规定选择投诉、举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