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改建工程等交通基础设施征收项目中,一个核心争议问题常常出现:被征收的土地原为农用地,但被征收人期望按改建后的城镇建设用地用途计算补偿,这种主张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征收补偿的核定究竟应当依据土地的实际使用现状,还是依据规划确定的未来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原用途补偿”,而非“预期收益补偿”。
1、征收补偿的法定原则:以原用途为基准,而非改建后用途
征收补偿的核心原则是“同地同价”,即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和所在区片的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而非按照改建后的规划用途计算。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来源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等因素。
土地的原用途是指征收前土地的利用现状,即农用地、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而非规划中拟变更的用途。连州市连州镇的补偿安置方案严格执行了这一原则,涉及征地补偿的执行标准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基础。
被征收人主张按改建后用途计算补偿,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难以得到支持。征收补偿的本质是对既有财产权益的公平弥补,而非对未来开发收益的分配。征收后土地用途的变更,是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对土地资源的重新配置,其产生的增值收益属于国家通过土地收储和出让程序实现,并非在征收环节就应向原土地权利人分配。征收补偿的计算不以规划用途为依据,而是以土地的现实状况和法定标准为基准。
2、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标准与执行依据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按照青苗补偿标准、建筑物重置价标准以及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执行,特殊情形的市场价值波动较大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后予以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包含青苗补偿,而对于不能简单适用统一标准的养殖水面、苗圃、经果林等情形,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据实核价。
对于房屋征收,涉及宅基地的将按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安置或补偿。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面积可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180万元/公顷,与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一并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照粤府办等文件执行,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予以购买养老保险。
3、被征收人能否就补偿标准提出异议?
虽然被征收人不能直接要求按改建后用途计算补偿,但可以对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提出异议。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在改建工程的补偿方案中,已明确告知被征地村集体和村民在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方面有权申请听证。对于补偿标准中的区片综合地价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属于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申诉求决事项,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听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寻求救济。
结语:土地征收补偿以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为基准,通过区片综合地价制度实现同地同价,而非按照规划变更后的用途进行补偿。保留征地补偿计算合理性一直是法律上的重点要求,但这一原则的核心是对既有的使用价值进行补偿,而非对未来的开发收益进行提前分配。被征收人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各项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就补偿标准的合理性依法提出异议、申请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确保获得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