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容提质”将当事人原有的房屋征收,时隔近5年协议约定得清清楚楚的应当于36个月内建成交付的安置房却根本没有动工建设,原因就一句话——当地财政资金紧张。被征收人想要补偿利益尽快落袋,转而主张变更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要求征收方将已交纳的安置房面积差价退回,也被答复退不回来了……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丽芳律师团队的李银磊律师在广东省清远市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无论当事人怎样调整补偿方式诉求,似乎都无法在短期内将补偿利益纳入囊中。那么,当地政府对此问题的处理意见能否实质性化解争议呢?市政府又会在复议审查中给出怎样的观点呢?
【回迁安置房4年未动工,寻求货币补偿钱也没得了?】
委托人陈先生等4人在广东省清远市某地拥有国有土地上房屋。2020年12月,当地政府相继作出两份《房屋征收决定》,对涉案房屋实施征收。
涉案两个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中均明确,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取得报建手续之日起)。
然而令委托人没有想到的是,实际等待的时间远比36个月要煎熬——眼瞧着3年时间已过,回迁安置房却根本未动工建设,连个坑都没挖!
2024年8月,委托人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该项目的补偿落实问题,要求征收方尽快落实补偿安置并将此前交纳的安置房面积差价退回。
2024年10月,当地“扩容提质”拆迁工作小组作出《处理意见书》,称因当地财政资金紧张,安置房项目尚未动工建设;申请人主张改走货币补偿,目前尚未研究确定暂不能执行;申请人主张的补缴差价已缴入财政局专项账户,也无法退回……
眼看着竹篮打水一场空,房子没了补偿利益却是“怎么着都不行”,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丽芳律师团队的李银磊律师的指导下,向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涉案《处理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补偿职责。

【律师解析:补偿利益不能长期悬而未决】
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xx市政府坚称其“一直积极推进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申请人所述情况与实际不符。
被申请人指出,补偿方案中明确“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是从安置房取得报建手续之日起算,而本案中的回迁安置房目前仍未取得报建手续,故36个月的过渡期限并未到期。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继续等待下去,何时能够等到回迁安置房完全是一个无法承诺的未知数。
而至于被征收人变更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并退回补缴差价的诉求,征收方则主张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征收人不应单方面变更主要内容,而应当与被申请人充分协商。
说来说去两个字——没钱,怎么都难。可问题在于,“财政资金紧张”是让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长期悬而未决的理由吗?
我们不妨参考一下浙江省对征收中安置房交付期限的规定。《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过渡期限届满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条例》同时还在第26条中明确,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过渡期限届满后超过24个月仍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提供其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省规定的“36个月或者24个月”是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算,是一个可确定的期限。而本案中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36个月却要以项目取得报建手续之日起算,等于只规定了一个无法确定的期限!
显然,这一规定是不利于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的,甚至有为征收方“减轻负担”,开脱责任的嫌疑。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浙江省的规定明确赋予了被征收人一方在征收方未按时交付安置房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补偿方式的权利,即被征收人在无法如期得到安置房时有权寻求货币补偿,也就意味着有权要求征收方退回已补缴的安置房面积差价。显然,本案中当地政府的辩解是苍白无力的。
案件结果
2025年2月11日,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清府行复〔2024〕2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涉案补偿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具体的履行期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明确具体的房屋交付时间或积极与申请人协商确定其他解决方式,避免申请人应当取得的合法权益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状态。
市政府最终决定撤销xx市扩容提质拆迁工作小组于2024年10月作出的《处理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xx市政府于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答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