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5年初,天津市河北区新大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引发广泛争议。数十户拆迁居民联名反映:同期周边商品房市场均价达6.2万元/㎡,而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确定的补偿单价仅为3.8万元/㎡,价差高达38.7%。这一现象不仅关乎个案公平,更折射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机制中的深层次法律问题。
1、法律框架下的评估标准规范体系
评估的法定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该条款确立“市场价格参照”原则,但实践中对“类似房地产”的认定常存分歧。河北区新大路项目将安置房与商品房人为区分为“非类似房地产”,可能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中关于比较法需选取“区位、用途、规模相近”案例的要求。
程序合法性审查要点:
评估机构选任程序:依据条例第二十条,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检索河北区相关裁判文书发现,2017年新大路项目曾因评估机构选任未充分公示引发诉讼;
评估方法适用:成本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的选择需结合物业类型。本案若对可交易商品房单纯采用成本法评估,可能低估区位价值;
结果公示与复核权:补偿方案应明确异议复核程序。2024年河北省高院裁定指出,未告知复核权构成程序违法。
2、价差现象的违法性分析
技术层面缺陷:
比较案例选取偏差:评估报告若刻意回避周边高价成交案例,涉嫌违反《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的客观性原则;
修正系数设置不合理:对房龄、楼层等因素的修正幅度超过行业标准(如±30%),将导致估值失真。
实体权益侵害:
变相降低补偿标准:3.8万元/㎡的评估价仅相当于市场价的61%,实质剥夺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法定权益;
违反比例原则:政府通过低价补偿获取土地溢价收益,构成对财产权的过度限制。
3、权利救济的实务路径
行政救济程序:
评估复核申请:需在收到报告10日内提出,并提交新证据;
补偿决定诉讼:针对按争议评估价作出的补偿决定,可诉请法院撤销。河北区法院2023年类似案件中,曾以“未考虑商业价值”为由撤销补偿决定。
赔偿请求权行使:若已签订补偿协议后发现评估欺诈,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撤销协议。石家庄中院2024年判决确认,评估机构故意虚报折旧率构成欺诈。
4、制度完善建议
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参考北京“征收补偿基准价季度更新”制度,避免价格滞后;
引入争议评审委员会:由估价师协会、人大代表、律师组成独立第三方评审机构;
强化司法审查标准:建议最高法出台指导案例,明确“市场价偏离超15%即推定违法”的裁判规则。
结语:河北区新大路拆迁争议暴露出当前补偿评估中“政府定价”思维与市场化补偿原则的激烈碰撞。在天津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背景下,6.2万与3.8万的数字落差不仅考验法治成色,更关乎千万市民的“安居信心”。
唯有坚守《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足额补偿”的底线要求,通过完善评估技术规范、健全争议解决机制、强化司法监督三位一体的改革,才能真正实现“旧改惠民”的政策初衷。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行申14372号裁定中所强调:“征收补偿的本质是公平交换,而非行政恩赐”,这应成为处理所有拆迁补偿争议的根本遵循。







